成都邓双环保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时间:17-06-26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成都邓双环保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现对项目进行第二次环评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 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成都邓双海诺尔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成都邓双环保发电厂

建设地点:成都市新津县邓双镇文山村

建设性质:将原新津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技改、扩能、提标为成都邓双环保发电厂。

二、 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本工程为技改项目,根据《成都市大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专项规划(2013~2020)》要求,新津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通过技改、扩能、提标为成都邓双环保发电厂,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规模1500 t/d,年处理量54.75万吨,采用焚烧处理工艺,配置2台750t/d焚烧炉,2台18MW汽轮发电机组,发电量约为219.94×106kW.h。预计投产日期2019年1月,服务年限30年。建设内容包括垃圾接收及储存系统、垃圾焚烧系统、热力系统、烟气净化系统、飞灰及炉渣处理系统等主体工程,除臭系统、渗滤液处理站等辅助工程,柴油储罐、石灰储仓、活性炭料仓、飞灰贮仓、水泥料仓、螯合剂罐等储运工程;其它河水净化系统、化水制备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供水工程、供电工程、食堂、倒班宿舍楼等。

三、 项目建设期间主要环境影响及采取措施

1、大气

施工期间的土方开挖、临时堆存、运输,建筑钢材的运输,水泥、沙石、木材等建筑材料的运输。由于运输车辆往返公路上,运输产生的扬尘及车辆行驶时在路面上扬起的尘埃,将对工地周边人群产生一定影响。主要防治措施有:

(1)运输车辆应完好,装载不宜过满,并尽量采用遮盖密闭措施,以防物料抛撒泄漏。

(2)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场地及时平整,对干燥作业面适当撒水,以防二次扬尘。

2、废水

主要是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以及少量施工废水。施工产生的建筑废水含有大量的泥沙、灰浆、酸碱性的物质等,应设置废水沉淀池处理,其中沉淀池上清液尽可能回用,如作为混凝土搅拌的浆料,沉淀物应与建筑渣土一起运输。在厂区内修建临时厕所(旱厕)及简易化粪池,用于农灌,不会对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

3.固废

主要是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1)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2)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3)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4)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5)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6)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7)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8)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9)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10)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工棚等建筑物,以恢复自然景观。

4、噪声

施工期噪声主要来自土建类施工机械如打桩机、推土机、搅拌机、运输车辆等产生的噪声,施工期噪声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也是暂时的,施工结束后就可恢复正常。为减轻噪声污染影响,建议施工期采取以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应尽量选用较先进的低噪声设备。

(2)加强施工管理,合理组织施工,高声级的施工设备尽可能不同时使用,施工时间应尽量安排在白天,夜间不施工。

(3)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机械的检查、维修和保养,避免因机械故障运行而产生非正常的噪声污染。

(4)在高声级施工设备周围或施工场界设置必要的隔声墙,以降低噪声向外的辐射。

5、生态影响

本项目拟征土地位于成都市新津县邓双镇,在原新津县垃圾焚烧处理厂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等,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四、项目运营期间主要环境影响及采取措施

1、大气

垃圾焚烧厂的废气主要来自以下几部分:①垃圾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其中的主要污染物可以分为粉尘(颗粒物)、酸性气体(HCl、HF、SOX、NOX等)、重金属(Hg、Pb、Cr等)和有机剧毒性污染物(二噁英等)等几大类。②在垃圾卸料过程中和垃圾堆放在垃圾贮坑内散发出恶臭的气体。③ 垃圾运输车排放的尾气以及食堂产生的油烟。

本项目烟气净化拟采用“SNCR+半干法+干法+活性碳喷射+布袋除尘”工艺。本套工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半干法+干法反应塔系统、袋式除尘器系统、活性炭系统及灰渣输送等系统,并配有自动控制及在线检测装置。净化后的烟气经80m高烟囱排至大气。

活性炭喷入装置设置在除尘器前的管道上,干态活性炭以气动形式进入除尘器前的管道中,通过在布袋除尘器中和烟气的接触进行吸附去除重金属和二恶英类物质。垃圾焚烧产生废气中挥发状态的重金属污染物,部分在温度降低时可自行凝结成颗粒、在飞灰表面凝结或被吸附,从而被布袋除尘器收集去除。

城市生活垃圾中厨余、果皮约占垃圾总量的2/3。厨余、果皮类有机物一般以蛋白质、脂肪与多糖类(淀粉、纤维素等)有机物形式存在。这些有机物在好氧、厌氧细菌的作用下发酵、腐烂、分解,期间会逐渐产生多种恶臭气体污染物。

当焚烧炉正常运行时可满足垃圾坑负压,坑内臭气不会向外逸散影响周围环境,抽入焚烧炉的垃圾坑恶臭气体经焚烧后致臭物质彻底分解;焚烧炉非正常运行时自动开启除臭风机将臭气送入除臭间内的活性炭除臭装置过滤并喷洒植物液除臭剂确保达标后排入环境空气中。

汽车呈怠速行驶时排放的CO、HC污染物较多,通过合理引导车辆,减少怠速带来的汽车尾气影响,完善绿化带,选择对有害气体吸收能力和对噪声吸收能力均较强的树木等,可减少汽车尾气的影响

职工食堂其灶头数为2头,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属于小型规模,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去除率为60%,可直接排放。

2、废水

本工程外排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排水、除盐制备排水、锅炉排水。循环冷却排水、除盐制备排水、锅炉排水,污染小,属于清洁废水,可直接排入进入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送厂内污水处理站作进一步处理后全部回用。渗滤液、车辆冲洗水、垃圾卸料区和车间冲洗水等送厂内渗滤液处理站经过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送入回用水池,出水回用于出渣机、飞灰固化、石灰制浆、垃圾卸料区及车辆冲洗用水等工段,反渗透膜产生的浓水回喷到焚烧炉焚烧处理。全厂废水不外排。

3、噪声

本建设项目的主要设备噪声声源包括焚烧炉、汽轮发电机组及各类辅助设备如泵、空压机等产生的动力机械噪声和各类管道介质的流动和排汽等产生的综合性噪声。通过对工程运行中的风机安装消声器,电机噪声则安装隔声罩、墙体安装吸声材料为主,炉膛、风道噪声用隔板降噪等,经相应控制降噪措施实施后,其项目设备噪声在联合工房(由铝合金门窗封闭)外的噪声强度可以达到预期的60dB(A)以下。

4、固废

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灰渣、烟气处理系统捕捉下的飞灰(含废活性炭粉末)和渗滤液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以及职工生活垃圾。飞灰采用水泥做为固化剂,使用螯合剂做为稳定化药剂的方法处理飞灰,固化处理后的飞灰和炉渣均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污水处理站的污泥及生活垃圾送焚烧车间进行焚烧。废活性炭、废纳滤膜、废反渗透膜交由危废单位处置。

5、地下水污染防范

由于本项目使用的辅料如果发生泄漏,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同时如果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防渗措施不当,可能渗漏污染地下水。因此,为确保地下水不受到污染,对厂区生产车间及原辅材料储存库房应做好防渗处理,避免物料渗漏污染地下水。同时在垃圾储存坑设置渗沥液收集池,当收集池内液位到达一定高度时,污水泵将渗沥液打到地面送往渗沥液处理站;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处理池及管道等也应采取防渗措施,并严格施工管理,避免发生渗漏,污染地下水。

四、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

(1)分析项目投产后各类污染源及源强;

(2)评价项目投产后,废水、废气、噪声以及固体废物的变化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论证项目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以及先进性和稳定达标的可靠性;

(4)分析再利用及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可行性;

(5)分析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6)进行项目公众参与,将采纳的公众意见纳入污染防治对策。

五、本次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的主要目的是在项目周围受影响范围内进行回访并征求公众的意见,主要事项如下:(1)您对本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的防治措施是否满意?

(2)您对本项目在采取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排放做到达标排放是否满意?

(3)您认为在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中还有什么环境影响因素没有考虑全面?或哪些方面还需改进?

五、 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1、 与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电话联系;

2、 发送信件或邮件到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

3、 直接到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反应情况;

六、 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业主单位:成都邓双海诺尔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联系人:吕工

联系电话:028-86622310

七、 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1栋12层

联系人:陈工

电话:028-61863319

八、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2017年6月22日—2017年7月5日

自本公示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您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反映您的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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