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前海热力有限公司东明热电中心项目
时间:16-11-24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东明前海热力有限公司东明热电中心项目 东明前海热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东明前海热力有限公司东明热电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的请示》(东前海热字〔2015〕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东明海洋化工产业园区。主要建设2×38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用1备)+18MW背压式汽轮机+20MW发电机组。配套建设输煤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除灰渣及贮存系统、临时事故灰渣场、污水处理系统、升压站、电厂出线系统等。项目以自来水(来自蓄存黄河水的菜园集水库)作为工业用水水源,预留了污水处理厂中水使用接口,不使用地下水。项目总投资4125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75万元。 菏泽市发改委以菏发改基础函〔2016〕3号文件同意该项目补充纳入山东省东明县热电联产规划,菏泽市环保局以菏环呈〔2016〕7号文件同意该项目作为园区热源点。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锅炉烟气采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SNCR脱硝、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的联合烟气净化装置,废气由120米高的烟囱排放,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外排锅炉废气须符合《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98号)、《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中表2标准等相关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对煤场、渣仓、灰库、事故灰渣场、输煤栈桥等采取报告书提出的封闭、水力清扫、除尘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厂界粉尘浓度符合《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表3标准要求。 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采样监测平台。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 合理建设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含煤废水处理设施规模及工艺等,各类废水经分类处理后分质回用于生产及降尘、绿化等。锅炉排污水作为清净下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送东明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事故状态时,及时切断厂区废水外流通道,以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对煤场、灰库、渣仓、脱硫系统、废水池、废水管道、废水处理设施等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对于吹管噪声、锅炉排汽噪声,通过安装高效消声器并加强环境管理(避开公众休息时间吹管,吹管时告知公众等),将其影响降至最低。 (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确保灰、渣、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利用不畅时送事故灰渣场暂存。 一般固废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配备应急设备,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六)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要求,落实绿化方案,确保绿化效果。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全厂废气中SO2、NOx、汞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02.64吨/年、143.14吨/年、19.64千克/年以内;废水中COD、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52吨/年、0.18吨/年以内。 (九)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备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由菏泽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察总队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菏泽市环保局和东明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29日 中国电力化工网声明:此资讯系转载自中国电力化工网合作媒体或互联网其它网站,中国电力化工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