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保厅审批黄河三角洲(滨州)热力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16-11-04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山东省环保厅审批黄河三角洲(滨州)热力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黄河三角洲(滨州)热力有限公司热电联产背压机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16〕74号 黄河三角洲(滨州)热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热电联产背压机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的请示》(黄三角滨热字〔2016〕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位于滨州东外环东侧,龙憩湖水库以南,东郊公共供热中心工程厂址内部。项目建设1台1150t/h(B-MCR)超临界直流煤粉炉,1台350MW超临界、高背压汽轮机和1台350MW发电机。项目部分给水系统、储运工程、废水处理等依托在建工程。项目总投资1719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125.8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当地政府,按照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滨城政字[2016]52号文件要求,项目建成运行后3个月内,做好供热范围内锅炉的关停工作,并作为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之一。 (二)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配套建设锅炉烟气SCR脱硝系统、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和湿式电除尘器,净化烟气经高度210m、单管直径5.0m的集束烟囱(依托在建项目)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表2标准要求、《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98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控制措施。粉尘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表3标准要求。氨罐设置遮阳棚、喷淋系统、泄漏检测器等设施,氨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建成后,外排SO2、NOX 、汞及其化合物分别控制在236.99t/a、367.67t/a、0.048t/a之内。 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采样监测平台。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用水采用地表水,禁止使用地下水,预留中水使用空间。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废水分类处理及综合利用工作。各类废水经分类处理后分质回用于脱硫系统、除灰渣、输煤系统冲洗、煤场喷淋降尘、灰渣加湿等,不外排。 合理设计事故水池容积,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厂区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废水收集、储存、排放系统,生产装置区、仓库及罐区、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区域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4类标准要求,其他厂界满足3类标准要求。周围村庄等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对于吹管噪声、锅炉排汽噪声,通过安装高效消声器并加强环境管理(避开公众休息时间吹管,吹管时告知公众等),将其影响降至最低。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危险化学品按规定妥善管理。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七)报告书确定脱硝装置区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m,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建设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在该距离内禁止规划建设新的居住、医院等敏感点。 (八)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要求,落实绿化方案,确保绿化效果。 (九)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一)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备案。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由滨州市环保局和滨城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滨州市环保局、滨城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26日 中国电力化工网声明:此资讯系转载自中国电力化工网合作媒体或互联网其它网站,中国电力化工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