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运环保签署锡林浩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时间:16-09-21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盛运环保签署锡林浩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盛运环保发布公告,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与盛运环保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锡林浩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据悉,该项目选址位于锡林浩特市原垃圾填埋场规划用地,占地面积约为 100亩至 200 亩,具体面积及位置以政府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项目投资规模约为人民币 2.5 亿元,项目公司保证所投入的自有资金不低于投资总额的30%,其余资金可由项目公司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项目建设规模为 500 吨/日机械炉排焚烧炉,配置 7.5MW 发电机组及配套附属设施,预留二期扩建端(具体内容以《项目申请报告》批复为准)。项目处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锡林浩特市及周边地区。 附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锡林浩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签订《锡林浩特市生活垃圾 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协议的生效条件:涉及协议经甲方、乙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3、协议类型:特许经营协议。 4、协议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止。 5、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同时协议履行还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6、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签署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的报批及立项相关手续。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为加快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签订了《锡林浩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 乙方独资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锡林郭勒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系本项目的实施单位, 享有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二、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甲方: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乙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环路,注册资本:1,319,952,922.00 元 。经营范围:城市生活、餐厨及污泥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废及医废焚烧处理工程、土壤污染修复工程、飞灰处理工程、 城市污水处理及垃圾渗透液治理工程项目投资的总承包、技术咨询、设计、运营管理;干法尾气处理系统、脱硫、脱硝、脱汞、及各类垃圾焚烧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各类工程新型输送机械设备(带式、矿用、链板、螺旋、斗提、移动、大倾角、管状、气垫输送机及除渣给料机)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有机物处理(不含危险品)工程项目总承包;技术与设备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国家禁止、限制类除外);自有房屋及设备租赁(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最近三年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本特许协议签署甲方发生交易事项。 4、履约能力分析: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1、按照协议规定,甲方将本项目的经营权经合法程序以 BOT 的方式授予乙方,若乙方出资购买项目土地,则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自动转为 BOO 模式。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履行项目公司的建设、扩建、运营、维护、收益等相关权利与义务。 2、本项目选址位于锡林浩特市原垃圾填埋场规划用地,占地面积约为 100亩至 200 亩,具体面积及位置以政府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项目投资规模约为人民币 2.5 亿元,项目公司保证所投入的自有资金不低于投资总额的30%,其余资金可由项目公司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项目建设规模为 500 吨/日机械炉排焚烧炉,配置 7.5MW 发电机组及配套附属设施,预留二期扩建端(具体内容以《项目申请报告》批复为准)。项目处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锡林浩特市及周边地区。 2、本公司根据协议获取的项目收益: (1)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收取的相应收益。自试运行开始,调试、试运行及运营期内,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的垃圾处理补贴费为 66 元/吨,每两年调整一次。垃圾保底量为不低于 300 吨/日,不足保底量的按保底量结算,超出保底量则按实际数量结算。 (2)利用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且电力可上网,上网电量由电力公司收购并支付电费获取售电收入。 3、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三十年(含建设期),自垃圾焚烧发电厂商业运营开始之日起计。特许期限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再次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 (1)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或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2)配合项目公司与电力部门签订入网发电、购售电协议。 (3)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负责协调处理与项目用地有关的事宜,并协助项目公司协调处理政府主管部门关系和周边居民关系。 四、项目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未来固废处理业务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从长期看,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在固废领域积累更多的经验,占领更为广阔的市场,项目的成功建设也将为公司在固废领域开拓新局面奠定坚实的基础,增加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综合竞争实力。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依据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锡林浩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