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蒙能呼和浩特金山热电厂2×66万千瓦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时间:20-06-29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蒙能呼和浩特金山热电厂2×66万千瓦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6-28

呼环政批字[2020]85号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蒙能呼和浩特金山热电厂2 66万千瓦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蒙能呼和浩特金山热电厂2 66万千瓦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大阳高村南金山热电厂一期工程东侧,占地面积76.38hm2,灰场位于金山热电厂西侧10km处,占地面积18.16hm2。项目建设2 660MW超超临界间接空冷采暖供热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和2 2106t/h高效超超临界直流煤粉锅炉以及供排水系统、循环冷却系统、除灰渣系统、换热站、升压站等,配套建设间接空冷塔、脱硫塔、脱硝装置、除尘装置、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站、石灰石粉仓、尿素储仓、灰库、渣仓、贮灰场、危险废物暂存间、综合办公楼、运灰道路等,贮煤场在一期工程基础上进行延长扩建,其他公辅工程依托一期工程。项目代码为2020-150121-44-02-006192,总投资5034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144万元,占总投资16.12%。

项目为扩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 六个百分百 等相关工作;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锅炉烟气经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工艺+旋汇耦合配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一炉一塔)+电袋复合除尘器处理后以烟塔合一方式由228m高间接空冷塔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轮机排放限值(烟尘 10mg/m3、SO2 35mg/m3、NOX 50mg/m3),不设旁路烟道和烟气换热器(GGH)。项目须针对锅炉烟气安装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在线监控设备,并与我局联网。

煤场、灰渣库、原煤输送系统、灰渣输送系统等全部进行封闭处理并进行洒水抑尘,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落实节水与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用水采用金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再生水,所有废水均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及污水深度处理站处理后回用;脱硫废水经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输煤系统冲洗水经含煤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反渗透排水、过滤器排水、主厂房杂用水经污水深度处理站处理后回用;锅炉清洗废水、空预器冲洗水和含油废水等依托一期工程工业废水处理站和含油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项目须配套设置事故蓄水池。

项目各类废水收集池、废水处理站、储灰场等区域做好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锅炉炉渣和粉煤灰暂存于厂区全封闭的灰渣库、脱硫石膏暂存于厂区全封闭脱硫石膏暂存库,定期清运综合利用;各类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须进行鉴定,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若鉴定为一般固废则运至指定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废催化剂、废弃反渗透膜、废弃离子交换树脂、检修废油、废旧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于专用容器内,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管理。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贮灰场运行期间对贮灰作业面及时整平、碾压、洒水;填埋堆体达到设计填埋高度后,及时进行封场,封场覆土后种植适宜当地的植被,及时恢复生态。

7、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8、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制度 。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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