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市:2020年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时间:19-02-14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贵州安顺市:2020年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近日,贵州安顺市印发了安顺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指出:持续推动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全市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70%以下。积极支持安顺电厂对现有30万千瓦发电机组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安顺电厂发电机组环保、能耗、安全各项指标达标。

全文如下: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安顺)建设推进会的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扎实开展专项攻坚行动,强化污染天气管控,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增强全市人民的蓝天幸福感、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7%以上;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主要污染指标得到有效控制;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县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5%以上;防止雾霾天气发生;全面完成《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三)重点区域。各县(区)建成区。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四)优化产业布局。2018年底前完成“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认真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禁止审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资源节约型行业执行国家最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的刚性约束作用,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新、改、扩建火电、钢铁、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深入实施“双千工程”。2018年底前,各县(区)制定并实施退城进园、技改升级、退二进三专项计划。重点区域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确保全面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禁批。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列为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及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需一并退出。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平板玻璃、烧结制砖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禁止新增水泥产能。(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2019年底前,各县(区)要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严格执行“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要求,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杜绝“一刀切”现象。(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重点行业治污减排行动,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监督水泥、焦化、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污染源企业台账,加强水泥、焦化、钢铁、化工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加大超标处罚力度。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持续推动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全市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支持西秀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绿色园区。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强力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加快实施“光网安顺”和“宽带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部门政务平台互联互通;大力发展VR(虚拟现实)产品、智能手机、3D打印机、液晶面板等智能终端产品,推动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快速发展;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产业和新型建材产业,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九)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步伐,坚决淘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限制燃煤区和禁止燃煤区划定工作,加强散煤燃烧和烟花爆竹管控,禁止区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炭、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大力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提高电能、天然气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70%以下。积极支持安顺电厂对现有30万千瓦发电机组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安顺电厂发电机组环保、能耗、安全各项指标达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中心城区淘汰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启动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中心城区主导风向上的西秀区大西桥镇、七眼桥镇、蔡官镇参照执行2015年2月15日颁布实施的《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沪昆高速安顺段两侧3.5千米范围内禁止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县(区)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燃煤的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7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县(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855万吨标准煤以内,新增能源消费量控制在100万吨标准煤以内。加强节能标准推广实施,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加快建设关岭岗乌风电场、紫云马鬃岭风电场等项目。到2020年,风电装机达到20万千瓦以上;积极争取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光伏扶贫项目指标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光伏企业实施竞价上网,促成一批农光、林光项目落地建设,到2020年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5万千瓦以上;加快推进西秀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到2020年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3万千瓦以上;加快推进西秀区垃圾发电二期项目建设,到2020年垃圾发电装机达到2万千瓦以上。积极促成安顺经开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西秀产业园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落地建设,提高天然气综合利用率。加快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天然气支线管网和城镇燃气管网项目进度,扩展天然气用户5万户以上,到2020年实现全市“县县通”天然气。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按照2020年销售量的5%建设储气设施,逐步完善天然气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上游气源企业支持,新增天然气量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步伐,到2020年,实现全市农村电网改造全覆盖,全面改善城乡居民用电条件,“煤改电”工程取得实效。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认真落实全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加大力度扶持本地货运物流、无车承运人企业向集约化、规范化、产业化发展,积极推广信息科技手段在货物运输行业的运用,有效提升产能,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保障交通运输部门对减轻物流企业经营成本政策落地,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强化行业管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铁建办、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出租、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2020年底前,中心城区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辆必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出租汽车推广使用新能源车型。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中心城区东、西公交枢纽站公交车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经尾气检测不达标的营运车辆不予配发、审验《道路运输证》,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大力淘汰老旧车辆。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重点流域内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五)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内河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高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六)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和管理平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排放标准,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廊桥停机位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七)实施防风固土绿化工程。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绿色贵州建设,全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投资,将全市符合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对不符合退耕还林还草的坡耕地实行种植结构调整,增加森林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合理布局绿地和广场用地,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城市建成区内暂不开发土地要采取临时绿化措施,防止扬尘产生。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所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修复。2019年底前,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合法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在破碎、运输、装卸等生产环节要实行封闭作业,并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禁止在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等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和矸石综合利用。(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九)开展工业物料堆场扬尘整治。排查摸清工业物料堆场底数,建立清单,按照“一场一策”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实行规范化管理,应当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和物料堆放场所,采取封闭式仓库、设置防风抑尘围挡和覆盖、喷淋抑尘等措施。对土石方、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有效控制堆场扬尘污染。物料装卸要配备喷淋等防尘措施,转运物料尽量采取封闭式皮带输送,车辆转运必须全覆盖,厂区主要运输通道要硬化并定期冲洗,有效控制无组织扬尘排放。(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指导和管理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秸秆还田,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多种形式利用,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各县(区)要明确县乡村三级秸秆禁烧管控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秸秆焚烧重点区域,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控制农业源氨排放。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牵头单位:市农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秸秆禁烧综合利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开展重大专项攻坚行动,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一)开展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整治攻坚行动。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县(区)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1个月以上暂不施工的裸露工地要采取覆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不覆盖的裸露工地和施工作业面要采取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产生。重点区域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设周期1年以上的建筑工地(在室内装修改造阶段、距竣工时间不足9个月且无土石方作业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至少应在渣土运输车辆出入口、土石方开挖作业面旁、主体工程作业面安装视频摄像头。出入口要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和运输车辆牌照,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得少于30天。各县(区)住建部门建立了监管平台的,要将数据接口标准对外公布,逐步将现场监测数据、视频监控图像纳入监管平台,具备条件的应与环保部门联网。城镇建成区内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渣土运输车辆出入口、土石方开挖作业面旁、主体工程操作业面旁设置PM2.5、PM10、噪音自动监测仪器,逐步实现自动在线监测。所有施工工地应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加强施工便道扬尘污染防治。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区域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严格施工扬尘监管。统一制定并认真落实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2018年底前,各县(区)要建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清单,并每季度实施动态管理更新。实施扬尘控制责任制,建筑项目要明确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中各自的责任,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住建、城管、环保、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联动的施工扬尘污染监督执法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以及裸露工地等防尘措施是否落实。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县(区)要制定城区渣土、砂石料、散煤等运输管理措施,规定运输车辆通行路线和时间段,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建立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泥头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规范洗车场管理,加强“脏车”入城管控。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违规运输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实施城区和城郊结合部道路网格化保洁管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考核,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8吨/月·平方公里。(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按照《安顺市柴油货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联合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多措并举,强化源头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三)开展工业窑炉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窑炉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四)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实施《贵州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2018—2020年)》,重点整治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加强VOCs排放监测,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明显下降。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饮食油烟污染防治,县(区)城市建成区要划定露天烧烤布置区域和时段或全面禁止室外露天烧烤,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区域内的餐饮、露天烧烤,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实施完成。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治理,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停业限期整治。县(区)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空气质量精准管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二十五)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2019年重点区域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建立空气质量24小时、72小时、168小时预测预报机制,开展空气质量趋势变化分析,提高污染天气预判和应对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六)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根据大气污染源解析结果,研究污染天气形成机理、污染因子来源及迁移规律,常态化开展重点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为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和大气污染治理精准施策提供科学支撑。(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七)强化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加强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污染天气,建立健全轻度、中度、重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机制,确保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提高污染天气应对处置能力。适时修订完善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科学制定应急响应门槛,强化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推行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加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制定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以预防和减少轻、中度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冬春季尤其是气象条件不利时段的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强化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污染趋势分析,聚焦重点排污领域,强化应急管控措施,严防污染天气发生。(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八)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日常监控,执行日监控、周分析、月调度、季汇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和处理。对单月或季度环境空气质量比例同比下降明显的县(区)实行提醒、预警、通报和约谈等措施。(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加强环境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二十九)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优化调整扩展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8年底前,中心城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认真实施《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加强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所有县城建成不少于2个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十)加强大气环境监控体系建设。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认真实施《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方案》,加快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和重点行业排放过程(工况)信息传输设备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8年底前,实现所有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设施全覆盖。建成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2020年,提升智能管控水平,实现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报警、在线监控信息捕获报警能力智能化。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中心城区建设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并开展遥感监测。完善运行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系统,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监督检查。2020年底前,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十一)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加强环境监测相关标准物质研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十二)强化科技基础支撑。汇聚跨区域、部门、单位科研资源,组织和支持科研院所、高校的优秀科研团队,开展重点区域及其他污染较重区域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加强大气环境执法监管,强化环保督察

(三十三)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坚持铁腕治污,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强化排污者责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火电、水泥、化工、焦化、钢铁等重点行为和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深化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建立完善质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用车检测、处罚、监督维修联合监管机制。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油品、车用尿素等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十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完成省级环保督察及其“回头看”工作,压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中度以上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或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县(区)及部门,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行动保障

(三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辖区内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向国家、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支持。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十六)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较好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研究完善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落实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认真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落实各方责任,强化考核问责

(三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科学安排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原则,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分工任务,落实“一岗双责”。认真执行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完善部门和各地政府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地方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环保督察和相关专项督查。各地要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十八)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严格执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的地区,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开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对重点攻坚任务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地区,实施量化问责。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地区,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对该区域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加强信息公开,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九)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按月公布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县(区)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十)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畅通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渠道,提高公众参与度,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强化治污主体责任,市属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引导绿色生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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