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济宁唐口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17-02-14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济宁唐口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16〕95号 济宁盛唐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济宁唐口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请审查的请示》(盛唐能源〔2016〕0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济宁唐口工业园区最东侧,唐口镇唐尧路往东3km与工业园区园盛路交界处。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3台75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用1备)、2台B12-8.83/0.98型背压式汽轮机组,配套建设公用及辅助工程、贮运工程和环保工程。拟建项目总投资1861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90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当地政府,按照济宁市任城区唐口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承诺,在该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做好承诺函中燃煤锅炉的关停工作,此要求作为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之一。 (二)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烟气采用相应脱硫、脱销及除尘工艺后,通过高度120m、直径3m的烟囱排放。外排烟气须满足《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中表2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和《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表3标准要求。粉尘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表3标准。氨罐上部设水喷淋装置,降低氨的无组织排放,确保氨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采样监测平台。 项目建成投产后,外排SO2、烟尘、NOx、汞及其化合物年排放量须分别控制在35.8t/a、5.22t/a、53.23t/a、1.73kg/a以内。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项目生产用水采用地表水和北湖污水处理厂中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循环冷却排水和脱硫废水回用做煤场、渣场、道路洒水等,不外排。化水车间废水部分回用,其余部分和锅炉排污水经污水管网排至安居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至安居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进入安居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须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99)要求和安居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按照报告书要求合理设计事故水池容积,控制事故排污。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项目建设时须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对厂区危废暂存间、化粪池、排水管道及事故水池、罐区等采取严格的防渗防漏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须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要求。 对于吹管噪声、锅炉排汽噪声,通过安装高效消声器并加强环境管理(避开公众休息时间吹管,吹管时告知公众,排汽方向避开周围声环境敏感点等),将其影响降至最低。 (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脱硫石膏渣等全部由协作单位(神州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综合利用;事故状态下,运至该协作单位粉煤灰仓库临时贮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催化剂和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七)报告书确定的项目氨水罐区卫生防护距离为50m,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你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在该距离内禁止规划、建设新的居住区、医院等敏感点。 (八)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要求,落实绿化方案,确保绿化效果。 (九)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一)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备案。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保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由济宁市环保局和任城区环保局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济宁市环保局和任城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17日 中国电力化工网声明:此资讯系转载自中国电力化工网合作媒体或互联网其它网站,中国电力化工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