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泰山石膏有限公司1×B50MW热电联产机组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时间:17-02-14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泰山石膏有限公司1×B50MW热电联产机组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17〕1号 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泰山石膏有限公司1×B50MW热电联产机组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泰山石膏政字〔2016〕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在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现有厂区预留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总投资3755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809万元。项目拟建设2×24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一用一备)+1×B50MW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系统以及除重金属和二噁英等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公用工程、贮运工程等。 该项目在报告书报批过程中,项目名称由“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泰山石膏背压热电技改项目”变更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1×B50MW热电联产机组改扩建项目”。根据《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热力工程专项规划(2016-2025)》、《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热电联产规划(2016-2025)》、《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域热源点优化整合控制的承诺函》(泰岱政函〔2016〕51号),该项目属于规划中的镇区集中热源点。针对项目建设,泰安市环保局出具了《关于泰山石膏背压热电技改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替代情况的说明》(泰环函〔2016〕79号);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出具了《关于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背压热电技改项目燃煤替代方案的初步核定意见》(泰发改规划〔2016〕86号);大汶口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同意建设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1×B50MW热电联产机组改扩建项目的批复》(岱汶政发〔2016〕141号)并附淘汰关停锅炉名单,以及《关于〈泰山石膏1×B50MW热电联产改扩建项目〉配套热网管道建设的承诺》(岱汶政发〔2016〕146号)。 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泰安市环保局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分散锅炉的关停拆除工作,项目建成投产后三个月内,按照承诺关停供热范围内18台燃煤小锅炉,落实煤炭替代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替代,作为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条件之一。现有工程应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改进计划,确保废气排放满足相应标准各时段限值要求。落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配合当地政府加快工程配套换热站及热力管网建设,配套管网未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不得掺烧危险废物。同步实施高效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不设烟气旁路,采用活性炭喷射吸附工艺去除二噁英及重金属。锅炉烟气经新建的1根150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SO2、烟尘、NOx、重金属汞等排放浓度须符合《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2-2013)及其修改单要求,二噁英及酸性气体中HCl、镉、铊、锑、砷、铅、铬、钴、铜、锰、镍等排放浓度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 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堆场等的扬尘控制工作,采取密闭、喷淋、设除尘及水封装置等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固定源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表3要求,厂界氨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根据不同水质分类处理污(废)水,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不断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脱硫废水、含油废水、含煤废水等经分类预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实在综合利用不了的酸碱废水、锅炉排污水和循环冷却排污水等经分类预处理后排至造纸厂污水处理站。 厂区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废水池、废水管道、废水处理设施、生产装置区、仓库及罐区、固体废物暂存场等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土壤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东、南、北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西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废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项目建成投产后,全厂废气污染物SO2、NOx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46.34t/a、65.09t/a以内;废水污染物COD、氨氮外排量应分别控制在7.35t/a、0.74t/a以内。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配备应急设备,强化罐区管理,确保事故废水不得外排,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十一)氨水罐区、干煤棚、事故灰渣场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m,目前该范围内没有居住、学校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落实规划控制工作,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泰安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泰安市环保局和岱岳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月3日 中国电力化工网声明:此资讯系转载自中国电力化工网合作媒体或互联网其它网站,中国电力化工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