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时间:16-11-30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关于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环竣验〔2016〕 号 关于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请示》(台二办〔2016〕101号)及其它相关材料悉。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2015年第17号),受环境保护部委托,该项目现由我厅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监测报告、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以及验收现场检查意见,经研究,现将验收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根据环保部《关于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1〕196号),项目批复建设内容为:建设2台1000兆瓦超超临界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配置2台3033吨/小时超超临界煤粉炉,同步建设除尘、脱硫及脱硝系统,配套建设煤码头、储煤场、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该项目属于“上大压小”电站项目,相应关停台州发电厂等企业的燃煤、燃油小火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13.2万千瓦。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批复基本一致,相应台州发电厂等企业的燃煤、燃油小火电机组已关停。本次验收为整体验收。本项目的报批单位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实施单位已调整为下属公司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修正稿)》和浙江环境监测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表明: (一)废水 1.厂区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出口中的一类污染物总铬、总砷、总汞、总镉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机组冷却水排水口初始温升、余氯浓度均符合环评报告要求;地下水监测点位(草头村、木杓村)中的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铅、总砷、六价铬、总汞、总镉、硫酸盐、氟化物、溶解性总固体、挥发酚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III类标准。 2.厂区雨水排放口中的pH值、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动植物油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二)废气 1.厂区1#和2#机组废气总排口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烟气林格曼黑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标准;1#和2#机组氨逃逸浓度符合环评报告要求。 2.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点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储氨罐区周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点氨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 3.码头无组织废气监测点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码头飞灰输送除尘器出口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三)噪声 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西厂界测点夜间噪声监测结果超标,最大超标2.4dB(A),其余测点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废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为生活垃圾、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进行清运或综合利用;废催化剂未产生,计划在厂内暂存场所暂存。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烟尘排放量21.4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1041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666.6吨/年,均符合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 项目落实了环评批复中环境应急工作相关要求,编制了环境应急预案,已在三门县环保局备案。 三、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主要环保措施,原则同意该项目已建成配套环保设施通过竣工验收。 四、项目投运后,你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生产和治污设施的运行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杜绝跑冒滴漏。 (二)进一步加强厂区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废气的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 (三)做好环境信息公开,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信息。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定期进行环境应急演练,杜绝事故性排放。 五、请台州市环保局、三门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运营期日常环境监管工作,请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配合三门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厂区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确保社会稳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 日 中国电力化工网声明:此资讯系转载自中国电力化工网合作媒体或互联网其它网站,中国电力化工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