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物产环能浦江热电有限公司浦江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时间:16-10-28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关于浙江物产环能浦江热电有限公司浦江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6〕42 号

浙江物产环能浦江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 《关于要求对浙江物产环能浦江热电有限公司浦江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请示》 及其它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将我厅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 根据你公司委托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浙江物产环能浦江热电有限公司浦江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 》 (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书》 ) 、金华市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联系表、金华市经信委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金能评估〔2016〕-11 号) 、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咨询报告(浙环评估〔2016〕45 号)及专家组评审意见、浦江县水务局水保方案意见、 浦江县环保局关于项目环评初审意见 (浦环评 〔2016〕72 号)和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意见等相关材料,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 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集中供热规划,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结论。

二、该项目属新建项目,选址在浦江经济开发区。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3×130吨/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用1备) ,配2台15MW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时配套相应供热管网等公辅设施。

三、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提高废水回用率。项目外排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纳入浦江富春紫光水务有限公司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氨氮、总磷执 行 《 工 业 企 业 废 水 氮 、 磷 污 染 物 间 接 排 放 限 值 》(DB33/887-2013),脱硫等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废水收集管网应采用架空或明管铺设,不得埋入地下。

(二) 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提高装备配置和密闭化、 连续化、自动化水平,严格控制燃煤含硫率,加强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煤库、灰渣库等处的扬尘污染防治,采用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等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确保废气不扰民。锅炉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中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合理设计厂区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的相应标准。锅炉冲管、排汽放空应采取设置消声器等有效降噪措施,锅炉冲管须事先公告周边公众,确保噪声不扰民。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 堆放、 分质处置, 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需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且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对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禁委托无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处置危险废物, 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特征污染物监测管理,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应急监测制度。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排污权交易制度。按照《环评报告书》结论,本项目污染物外排环境量控制为:废水排放量≤14.76 万吨/年、COD≤7.38 吨/年、氨氮≤0.738 吨/年、二氧化硫≤69.89 吨/年、氮氧化物≤99.84 吨/年、工业烟粉尘≤12.59 吨/年、汞≤0.0556 吨/年。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来源按照金华市环保局总量平衡意见执行。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与项目所在开发区、当地政府和相关

部门以及周边企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氨水等敏感物料储存、使用过程的风险防范,加强区域应急物资调配管理,构建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习。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不排入外环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六、根据《环评报告书》计算结果,本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你公司、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七、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标准,施工废水、生活污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八、建立完备的环境信息平台,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意见和《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应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中认真予以落实,确保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法人承诺。项目正式投产前,须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项目建设期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金华市环保局和浦江县环保局负责, 同时你公司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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