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射阳港电厂扩建1×66万千瓦项目环评获批复
时间:16-08-03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关于对国信射阳港电厂扩建1×66万千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示日期:2016/07/25 所属地区:江苏 文号:苏环审﹝2016﹞76号 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信射阳港电厂扩建1×66万千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6〕112号)及射阳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射环建管〔2016〕9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射阳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进行建设。 二、同意射阳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锅炉烟气治理采用低氮燃烧技术+SCR脱硝(还原剂采用液氨),五电场低温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锅炉烟气经一座高度不低于240米烟囱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落实物料储运、碎煤等工序的粉尘控制措施,东-润海-海德编辑减轻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应在厂内分质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海水直流冷却系统需控制温排水对海洋环境的不利影响。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东、西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南、北侧厂界噪声达到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该项目建成后全厂区各煤码头卸船机、输煤转运站、煤场、灰库、石灰石制粉车间及液氨储罐周围均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九)该项目配套的升压站和电力送出工程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十)尽快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并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 (十二)本项目投产前须按总量平衡方案落实到位并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 (十二)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绩效): 氮氧化物≤371.1/369.3/1270.5吨、二氧化硫≤304.1/217.0/635.25吨、烟尘≤83.4/57.6/-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盐城市环保局和射阳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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