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唐吉木萨尔热电联产一期(2×35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16-07-15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关于大唐吉木萨尔热电联产一期(2×35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大唐吉木萨尔热电联产一期2×35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大唐吉热函﹝2016﹞3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唐吉木萨尔热电联产一期(2×350MW)工程位于吉木萨尔县东南约4.7公里处吉木萨尔县北庭工业园区中部,厂区占地29.8万平方米,灰场选址位于北庭工业园区东南方向,距厂址直线距离约7.0公里。项目拟新建2台350兆瓦超临界空冷燃煤供热机组,配置2台1105吨/小时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煤粉锅炉,同步建设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系统、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低氮燃烧+SCR脱硝系统,厂区设1座条形封闭煤场、2座50立方米液氨罐、2座300立方米石灰石粉仓、1台40吨/小时启动锅炉。采用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再生水作为生产用水主水源,并以东大龙口水库地表水作为补充水源,配套建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含煤废水处理站各一座及事故灰场、渣仓、灰库等公用及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将满足吉木萨尔县老城片区、西部片区、新城片区、北部片区、物流片区和北庭工业园区的冬季采暖及工业园工业用汽的需求,可提供1205.14万平方米采暖供热,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74台分散燃煤锅炉。项目总投资28.706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77901亿元,占总投资的13.16%。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吉木萨尔县热电联产规划(2013-2030年)》、《吉木萨尔县供热专项规划(2013-2030年)》。 根据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大唐吉木萨尔热电联产一期(2×35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6〕064号)以及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昌州环函〔2016〕29号)、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吉环项发〔2016〕4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分散燃煤锅炉关停工作。本项目投运后须做好分散燃煤锅炉的关停替代工作,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加快工程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工作,管网未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不设烟气旁路和GGH(烟气换热器),设计脱硫效率不低于98.2%。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装置,设计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设计综合除尘效率99.875%。两炉合用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采用全封闭条形煤场和输煤栈桥,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间、石灰石粉仓等起尘点均设除尘设备,灰场定期洒水降尘和碾压。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分流制”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根据不同水质分类处理污(废)水,脱硫废水单独处理达标后用于干灰加湿及输煤系统冲洗除尘,输煤系统冲洗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产排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厂区清净水回用水池,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生物接触氧化处理设备处理后排至回收清水池。本项目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厂内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污水不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站、油罐区、液氨罐区、脱硫设施区、事故水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灰场底部和侧面采用复合土工膜防渗,厂址区和灰场上下游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各种风机入口、锅炉排汽口处设置消声器,对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循环水泵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各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用汽车运至事故灰场贮存,汽车运输时落实防尘措施。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废机油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灰场建设和运行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和灰场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强化液氨储运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液氨罐区设置氨逃逸在线监测、自动水喷淋装置和报警装置,四周设围堰,确保事故废水全部收集至事故水池,不外排。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二氧化硫509.2吨/年、氮氧化物727.5吨/年,其中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的总量分别为二氧化硫397.6吨/年、氮氧化物568吨/年。民用供热部分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111.7吨/年、氮氧化物159.5吨/年,来源由关停区域小锅炉减排量中划拨,替代削减方案必须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到位。 五、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州环保局、吉木萨尔县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不定期抽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州环保局、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