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万塔(石家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时间:19-12-23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冀环审〔2019〕63号

卡万塔(石家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卡万塔(石家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所报《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选址位于赵县城东果王线与赵范路交叉口以北赵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二填埋区,不新增占地,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新建2台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的机械炉排炉和2台12兆瓦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并配套建设其他辅助系统设施。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禁止处理其他类型垃圾。本项目总投资74481.52万元,环保投资6760万元,占投资比例9.08%。

二、项目建设符合《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及《赵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落实“以新带老”工程。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提升井、调节池、生化池等全部须采取封闭和负压抽吸措施,将抽吸的臭气经生物过滤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恶臭气体中臭气浓度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697-2018)表1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现有工程赵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气体中各污染物对厂界最大贡献浓度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697-2018)表1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未成完以上“以新带老”工程前,本项目不得投运。

本项目投产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63.501吨/年、氮氧化物317.504吨/年,化学需氧量20.638吨/年、氨氮1.720吨/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拟建项目位于赵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二填埋区,根据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利用亚行贷款建设赵县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确定防护距离为厂界外500米,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生活用水、中水及污水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管线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2台焚烧炉烟气均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旋转喷雾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吸附+袋式除尘+SCR脱硝”工艺处理(2套),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两筒集束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须不得高于8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其他因子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消石灰、活性炭、水泥、碳酸氢钠、飞灰等粉状物料均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各粉仓仓顶均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经各自配套的30米高排气筒排放(两座石灰仓废气共用1根排气筒,其它粉料仓废气分别设置1根排气筒),水泥仓排气筒外排废气须满足参照执行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1中第Ⅱ时段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各仓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池、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处理站产臭气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2台焚烧炉均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2套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垃圾渗滤液、车间地面和设备及车辆冲洗水排入渗滤液处理站,采用“调节池+UASB厌氧反应器+MBR(两级A/O+超滤)+NF纳滤膜系统+反渗透膜系统(RO+DTRO)”处理工艺处理,回用于绿化用水和道路抑尘用水(热季)、车间地面及设备冲洗用水、车辆冲洗用水和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纳滤和反渗透系统浓缩液部分回用于烟气净化系统用水,部分回喷焚烧炉。锅炉排污水经pH调节和絮凝沉淀处理后全部用作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回用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回用于烟气净化系统用水、炉渣冷却用水、飞灰固化用水等环节,剩余与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经pH调节和絮凝沉淀处理后的除盐水系统排水混合后,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赵县清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赵县清源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池、渣坑、飞灰固化车间、固化飞灰暂存库和危废间、渗滤液处理站各池体和渗滤液综合车间、初期雨水池、油罐区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售综合利用;渗滤液处理站污泥、石灰仓、碳酸氢钠仓、活性炭仓、水泥仓废布袋、除臭系统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均送焚烧炉焚烧处理;石灰仓、碳酸氢钠仓、活性炭仓、水泥仓除尘器除尘灰全部返回相应各仓内作为原料利用;焚烧炉废布袋、储灰仓废布袋、实验室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膜、废催化剂均暂存于危废间(分区存放),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焚烧炉飞灰和储灰仓粉尘在采用“水泥+螯合剂”进行固化处理后,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赵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一填埋区飞灰填埋区单独填埋处置,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的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赵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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