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京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间市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19-12-23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冀环审〔2019〕61号

沧州京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间市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沧州京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所报《沧州京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间市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河间市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及《关于河间市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兴村乡小庄村西河间市垃圾填埋场东南侧,用地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本项目新建2台日处理能力500吨的机械炉排炉、1台中温中压20MW凝气式汽轮机及1台25MW发电机、1条日处理餐厨垃圾50吨的处理线、1条日处理市政污泥50吨干化线、1条日处理城镇粪便50吨的预处理线,配套余热锅炉、烟气净化、飞灰处理、循环水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等设施,预留SCR脱硝位置。本项目总投资64875万元,环保投资7694.7万元,占投资比例11.86%。

二、项目建设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及其修改方案、《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及《河北省河间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16.054吨/年、氮氧化物362.668吨/年,化学需氧量68.731吨/年、氨氮6.014/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生活用水、中水及污水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管线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轻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2台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炉内喷尿素溶液)+旋转喷雾半干法脱酸+干法(Ca(OH)2)+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工艺处理(2套),并预留SCR脱硝位置,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集束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各污染因子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消石灰仓(2座)、飞灰仓(2座)、活性炭仓(1座)、干污泥暂存仓(1座)在各个仓顶均设袋式除尘器(共6套),净化后的废气经各自配套的35米高排气筒排放(共6根),各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池、废水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餐厨垃圾预处理线、城镇粪便处理预处理线、市政污泥预处理均为独立封闭区域且呈负压状态,臭气送垃圾池一次吸风口引入焚烧炉进行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两套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两根42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循环水系统排污水、中水处理站排污水、除盐水系统排污水、余热锅炉定期排污水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废水由废水管网排入河间市污水处理厂,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及河间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本项目垃圾渗滤液、餐厨垃圾处理线废水、市政污泥处理线废水、城镇粪便处理线废水、垃圾车辆及卸料大厅、主厂房冲洗废水排入厂内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厌氧反应器(UASB)+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反渗透(RO)”工艺,处理后清液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水质标准,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炉渣冷却、车间地面冲洗、烟气降温、飞灰稳定化、道路及绿化等;反渗透及纳滤工段浓水全部回用于石灰浆制备。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池、餐厨垃圾及粪便处理间、市政污泥处理间、飞灰稳定化间、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各处理池、渗滤液收集管道的管沟、集水沟、地下油库及油泵房、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焚烧飞灰由刮板输送机送至飞灰仓暂存,经稳定化处理并检验达标后定期送河间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后期送沧州星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渗滤液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废活性炭、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理;烟气治理及飞灰仓袋式除尘器更换下来的废滤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油及废油桶、废铅酸蓄电池、废纳滤膜及反渗透膜暂存于厂区内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储仓袋式除尘器更换下来的废滤袋由袋式除尘器厂家回收。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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