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平翠山湖燃气热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时间:18-05-18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平翠山湖燃气热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粤发改能电函〔2018〕2215号 国家电投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开平翠山湖燃气热电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国家电投广东函〔2018〕5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江门开平市翠山湖产业转移园区内热用户供热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高效综合利用,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开平翠山湖燃气热电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017-440783-44-02-811734)。 项目建设单位为开平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门开平市翠山湖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东南部。 三、本项目建设2×1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冷联产机组及配套设施,配套关停开平市翠山湖产业转移园区现有分散供热锅炉。项目实际装机容量以设备招标最终结果确定为准。 四、本项目总投资约11.34亿元,资本金为工程动态投资的20%,资本金以外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项目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和省对环保的规定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能源梯级高效利用,项目投产后供电供热能耗、综合能源利用效率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七、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机制和验收制度,加强应急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和稳定运行。 八、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天然气资源稳定供应和成本控制工作,项目建成后不得使用天然气之外的其他燃料发电。 九、项目单位要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控,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营运管理,保证项目安全、环保、高效运行。 十、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招标核准意见附后。 十一、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开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国家电投翠山湖综合能源3台6F级天然气热电冷联产项目规划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开规函〔2016〕446号)、开平市翠山湖(月山镇)行政审批局《关于翠山湖3×120MW级热电联产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开翠国土资(预)函〔2017〕06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电投开平翠山湖热电冷联产燃气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江府函〔2017〕202号)、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关停开平市翠山湖产业转移工业园锅炉的承诺函》(开府函〔2017〕101号)等。 十二、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三、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环境评价、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四、项目核准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