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康恒环境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时间:17-07-26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光山康恒环境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现向公众公开“光山康恒环境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项目概况

(一) 概况

项目名称:光山康恒环境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拟建地点:光山县寨河镇罗湖村谢店孜村民组西北(光山静脉产业园)

项目概况:生物质能又称“绿色能源”,包括树木、青草、农作物、稻壳等,利用生物质再生能源发电是解决能源短缺的途径之一,开发“绿色能源”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工业化国家开源节流、化害为利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结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政策,光山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积极开发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拟充分利用光山县丰富的桔秆资源,建设桔秆发电厂,综合利用桔秆燃烧发电,并于2017年与光山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拟在光山县境内投资兴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30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130t/h水冷振动炉排、高温高压循、生物质燃料锅炉及其配套设施,总投资约32640万元。

(二) 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采用的治理措施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等,可能对项目区域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废气:项目废气主要包括锅炉废气(烟尘、SO2、NOx)、灰库、底渣库粉尘废气、石灰石库和破碎机等。锅炉采用低氮燃烧+SNCR脱硝技术,同时采用炉内喷钙技术进行烟气脱硫,锅炉烟气经高效袋收尘器净化后最终经80m高烟囱达标排放;灰库、底渣库、石灰石库和破碎机均设有袋收尘器。总之,项目废气经相应措施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锅炉SO2、烟尘、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可以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灰库、底渣库、石灰石库和破碎机粉尘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满足《大气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相关要求。

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水排污、锅炉定期排污水、化学水车间产生的浓水及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一部分用作灰渣调湿用水和主厂房杂用水、道路抑尘、绿化用水,剩余部分排至光山县污水处理厂;锅炉定期排污水和化水车间产生的浓水排入光山县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依托光山县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经采用上述措施后,项目废水对周围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本项目以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为主,高噪声源主要分布在主厂房、泵房及冷却塔,本工程噪声防治从声源、传播途径两方面进行综合治理。首先从声源上控制噪声,选取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消声、加装减震基础等措施,在厂区总布置中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防噪声间距。经采取措施后,项目噪声不扰民,对当地声环境影响较小。

固体废物:项目产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锅炉灰、渣(干渣)、石灰石库收尘灰、破碎机收尘灰和生活垃圾。锅炉灰、渣(干渣)外售做肥料;石灰石库收尘灰和破碎机收尘灰回用生产;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总之,经采取以上措施,项目各固废均可得到合理处置,对当地环境影响较小。

(三)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光山康恒环境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其占地符合相关要求,清洁生产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先进可靠,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是可行的。

评价要求:企业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情况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光山康恒环境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

单位地址:光山县寨河镇罗湖村谢店孜村民组西北(光山静脉产业园)邮编:465450

联系人:王工

电话:0376-6170800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4号

邮编:450002

联系人:武工

电话:0371-63811567

E-mail:hnjchjpj@163.com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公众参与的公众范围:工程周围村庄公民、相关部门代表。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当地主要环境问题(大气、水、噪声、生态等);

(2)对本项目的建设持何种态度;

(3)对项目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有何意见或要求;

(4)对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有何意见或要求;

(5)其它。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提出意见后,可通过电话、信件或E-Mail进行意见表述。

公众可以通过建设单位、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查阅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简本或索取补充信息。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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