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冠环保(廊坊)有限公司廊坊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
时间:17-05-19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关于创冠环保(廊坊)有限公司廊坊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创冠环保(廊坊)有限公司: 所报《创冠环保(廊坊)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项目验收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廊坊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位于廊坊市安次区落垡镇苏庄村,2009年9月,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以冀环评函〔2009〕375号文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主要建设内容:新建2台500吨/日往复式炉排垃圾焚烧锅炉,配置2台9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处理、垃圾渗滤处理、飞灰及垃圾接受、贮存和运输系统等公用及辅助设施。 该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部分建设内容发生了变更:建设单位由“廊坊市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创冠环保(廊坊)有限公司”;机组由原来2×9兆瓦中温中压凝汽式发电机组变更为2×12兆瓦次高温次高压凝汽式发电机组;80米高烟囱由两根改为一根钢管集束烟囱;焚烧炉烟气由原来2套采用“燃烧控制+SNCR+半干式反应塔+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工艺变更为各采用“燃烧控制+SNCR+单室两电场电除尘+半干式反应塔+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为此,创冠环保(廊坊)有限公司委托编制了《廊坊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2014年10月,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以冀环评函〔2014〕1299号文该项目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工程总投资598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16万元。 该工程于2010年8月开工建设,2012年8月建成。2014年11月13日,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同意项目投入试生产至2015年2月13日;2015年5月6日,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再次批复项目延期试生产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由于项目周边居民的阻扰,无法接受生活垃圾,垃圾供应量不足。项目于2015年7月1日正式接受市区的生活垃圾。2015年11月,项目恢复了试生产。2016年8月1日,廊坊市安次区环保局对该工程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在150日之内完成验收监测并申请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二、该项目焚烧炉烟气治理采取“燃烧控制+SNCR+单室两电场电除尘+半干式反应塔+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处理系统,经80米高的烟囱排放;飞灰、石灰和水泥输送入仓产生的粉尘,分别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25米排气筒排放;垃圾仓采用封闭式结构,设电动卸料门,垃圾仓内臭气由焚烧炉一次风机抽取后送入焚烧炉燃烧;设置垃圾仓臭气分抽负压系统,同时对卸料平台设置气密门;垃圾渗滤液厌氧生化池和污泥浓缩池加盖板密封;垃圾运输采用专用密闭式垃圾运输车;垃圾渗滤液工艺采用“调节池+厌氧+膜生化反应器(反硝化+硝化+超滤)+一级纳滤”,排放至廊坊市凯发污水处理厂。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污泥运回生活垃圾储仓焚烧处理;飞灰按《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稳定化处理后经检验合格后,送廊坊市大王务卫生填埋场填埋;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音装置和减震垫,消除和降低设备噪音,冷却塔加装隔声板以及建筑隔声等消声降噪措施。 三、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和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创冠环保(廊坊)有限公司廊坊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冀环站测字[2016]第027号表明: (一)焚烧炉出口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烟尘污染物的排放均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标准要求;项目废气中的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以及二噁英浓度委托国家环境分析检测中心进行监测分析,焚烧炉出口废气中的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标准要求;烟气中二噁英类测定均值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排放限值0.1ngTEQ/m3的排放要求。 石灰石仓、水泥仓粉尘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放要求。 (二)厂区排口废水中,pH、COD、BOD5、氨氮、SS、总磷、六价铬、石油类、总铬、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所测项目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廊坊市凯发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炉渣外售综合利用;污泥和生活垃圾返回焚烧炉;飞灰采用螯合稳定化的方式进行处理,经监测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后,进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五)建有一座1200立方米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池,并成立了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号:1310022015C020059。 (六)该工程卫生防护距离300米内无敏感点。 (七)按照要求,安装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及电子公共显示屏,在线监控数据与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联网。 (八)相关环保措施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 四、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补充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五、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应进一步完善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联动,定期开展演练,确保事故风险情况下的环境安全;强化环境信息的公开,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严格落实本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及时跟踪本项目二噁英、恶臭等特征污染物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影响,定期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一旦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六、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由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市安次区环保局负责。 七、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监测报告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市安次区环保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6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市安次区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