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秦晋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2×12兆瓦秸秆发电项目
时间:16-07-13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稷山县秦晋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2×12兆瓦秸秆发电项目 稷山县秦晋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稷山县秦晋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2×12兆瓦秸秆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稷秦晋水字〔2016〕002号)及所附山西宏志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及山西省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稷山县秦晋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2×12兆瓦秸秆发电项目位于运城市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附近,距稷山县城约10.3公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秦晋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稷山县2×12兆瓦秸秆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晋发改新能源发〔2011〕2320号)对该项目予以核准。项目组成主要包括厂区、施工生产生活区、输电线路等。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生产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 (二)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三个分区,即厂区防治区、施工生产生活区防治区、输电线路防治区。 (三)基本同意各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安排。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防治措施。 (二)加强施工管理。各项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扩大占压和扰动地表面积,损坏地表植被;项目建设要全程做好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效果。 (四)工程开工后,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并及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监测年度报告。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具有生产经营许可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到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应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期间,每年年底向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年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按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如本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厅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时,须报我厅批准。 (九)按照协议,项目运行期产生的草木灰运往稷山县绿科肥 稷山县秦晋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稷山县秦晋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2×12兆瓦秸秆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稷秦晋水字〔2016〕002号)及所附山西宏志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及山西省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稷山县秦晋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2×12兆瓦秸秆发电项目位于运城市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附近,距稷山县城约10.3公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秦晋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稷山县2×12兆瓦秸秆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晋发改新能源发〔2011〕2320号)对该项目予以核准。项目组成主要包括厂区、施工生产生活区、输电线路等。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生产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 (二)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三个分区,即厂区防治区、施工生产生活区防治区、输电线路防治区。 (三)基本同意各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安排。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防治措施。 (二)加强施工管理。各项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扩大占压和扰动地表面积,损坏地表植被;项目建设要全程做好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效果。 (四)工程开工后,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并及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监测年度报告。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具有生产经营许可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到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应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期间,每年年底向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年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按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如本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厅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时,须报我厅批准。 (九)按照协议,项目运行期产生的草木灰运往稷山县绿科肥业有限公司综合利用。若运行期产生的草木灰不能全部综合利用,应及时设置贮灰场,同时补充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前向我厅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山西省水利厅 2016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