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吉隆能源有限公司2×15兆瓦生物质发电项目
时间:16-07-12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定襄县吉隆能源有限公司2×15兆瓦生物质发电项目 定襄县吉隆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定襄县吉隆能源有限公司2×15兆瓦生物质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报告》(吉隆〔2016〕3号)及所附太原元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及山西省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定襄县吉隆能源有限公司2×15兆瓦生物质发电项目位于忻州市定襄县河边镇芳兰村附近,距定襄县城约14公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定襄县吉隆能源有限公司2×15兆瓦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晋发改新能源发〔2013〕603号对该项目予以核准。项目组成主要有厂区、场外道路、输电线路、通信线路、供水管线。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 (二)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五个分区,即厂区防治区、场外道路防治区、输电线路防治区、通信线路防治区、供水管线防治区。 (三)基本同意各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安排。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防治措施。 (二)加强施工管理。各项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扩大占压和扰动地表面积,损坏地表植被;项目建设要全程做好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效果。 (四)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监测年度报告。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具有生产经营许可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到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应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检查。 (七)按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按照协议,项目运行期产生的脱硫石膏和草木灰分别运往定襄县水泥厂和周边农田综合利用。若脱硫石膏和草木灰不能全部综合利用,应及时设置灰渣场,同时补充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九)如本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厅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时,须报我厅批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前向我厅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山西省水利厅 2016年5 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