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确2019年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含燃煤自备机组)标准
时间:19-02-13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新疆明确2019年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含燃煤自备机组)标准 近日,新疆发布了关于做好2019年度淘汰关停不达标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十六部委《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40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关停方案>的通知》(新经信电力〔2018〕453号)要求,推进全区煤电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做好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工作暨下达2018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第一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228号)规定的最新煤电机组淘汰关停标准,现将2019年自治区煤电行业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经信部门联合环保、安监、质监、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进行排查,严格按照煤电淘汰落后要求,制定2019年淘汰关停计划。淘汰关停计划必须落实到机组、明确关停时间、落实责任人,经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报自治区工信厅,形成全区2019年关停计划。 二、各地(州、市)经信委联合环保、安监、质监、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按照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含燃煤自备机组)的标准,对辖区内5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进行再核查,确保不符合标准的机组纳入2019年关停计划,确保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按期完成。 三、依据《关于公用煤电机组关停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经信电力〔2018〕344号),对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关停计划且不参与自治区或跨省(区、市)等容量替代的公用煤电机组,关停后给予发电权补偿。 四、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含燃煤自备机组)的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 (二)不改造或改造后供电煤耗仍达不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要求的煤电机组。 (三)不实施改造或改造后水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煤电机组。 (四)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法律法规确定的环保要求且不实施环保改造,或改造后仍不满足要求的煤电机组。 (五)《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区域范围内,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 (六)设计寿命期满且不具备延寿条件的现役30万千瓦级纯凝煤电机组。 (七)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八)对于未纳入国家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已停运多年、短期内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僵尸”煤电机组,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推动企业尽快完成淘汰关停工作。 五、关停要求 (一)列入年度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煤电机组,除明确作为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外,须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未按照淘汰关停标准拆除的机组,不得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二)请各地(州、市)经信委收到企业完成关停工作报告后,会同环保、安监、质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供电公司,并聘请有资质第三方电力专家确认关停机组符合关停标准后,向自治区工信厅报送有关企业关停淘汰落后煤电机组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工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三)请各地(州、市)经信委在本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领导下,督促企业做好关停煤电机组与承接电源、热源的衔接工作,确保电力、热力稳定供应,杜绝由于机组关停造成供电、供热不足现象的发生。 (四)请各地(州、市)经信委在本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指导下,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六、请各地(州、市)经信委于2019年2月20日19:00前,将本地(州、市)2019年度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计划表(附件)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工信厅。 联系人:高亮 联系电话、传真0991-4523923 邮箱:zzqjxwdlc@163.com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经信委代章) 2019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