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力发展热电联产
时间:17-04-28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山东:大力发展热电联产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规划指出,全面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行集中供热,淘汰分散小锅炉,加快纯凝(只发电不供热)发电机组供热改造,鼓励热电联产机组替代燃煤小锅炉。 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17年年底前,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到2018年全部完成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 大中型城市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到2020年,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60%。健全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补贴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以及天然气热电联产机组电价政策,对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和清洁高效的燃气机组给予支持。 积极推进“外电入鲁”,到2020年,接纳省外来电能力达到3500万千瓦左右。大力提倡使用地温能、太阳能、风能等绿色能源,分步实施县级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到2020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7%。 全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鲁政发〔2017〕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一、工作进展 “十二五”期间,我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统筹协调,积极作为,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5年,全省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浓度比2013年分别改善22.4%、18.1%、36.6%、14.6%,完成了国家下达的考核目标。省控重点河流在2010年全部恢复鱼类生长的基础上,2015年年底主要水质指标基本满足五类水体要求,实现了水环境质量连续13年持续改善;南四湖由重污染湖泊晋升为全国水质良好湖泊,成功保障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顺利通水;在国家淮河、海河流域治污考核中,我省分别八次、六次获得流域内第一名。全面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以煤为主、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现状难以在短期内解决,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与人民群众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生态环境保护面临很大压力。 “十三五”期间,既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攻坚期,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推进水、气、土壤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控。注重用法治思维、市场手段和科技创新化解环境瓶颈问题,以绿色发展提升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质量;注重深化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构建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注重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环境监管职业化水平,努力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适应的环境质量目标。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把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予以优先保障。 2.生态优先。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基础。 3.统筹兼顾。坚持环境保护倒逼“转方式、调结构”,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增长,以科学发展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三)规划目标。 1.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到2020年,省控重点河流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50%左右;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生态破坏得到遏制,退化湿地修复取得积极进展。 2.环境安全基本保障。到2020年,河流、湖泊、滩涂等底泥重金属污染、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管理等突出问题得到基本控制,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核与辐射环境应急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3.环保服务能力增强。到2020年,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转变发展方式的观测点、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的着力点、激发环保市场释放发展红利的增长点作用明显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监测与考核体系更加科学,环境保护对传统行业倒逼引导与环境监管体系更加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更加健全,环保市场潜力得到更加充分地释放。 三、改善环境质量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坚持科学治污策略,全面落实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区域流域联防共治、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全过程系统治理,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方面走在前列,努力让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 (一)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调整能源和产业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煤炭减量替代工作部署,进一步降低我省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受燃煤影响较大的市要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在实现2017年比2012年减少煤炭消费2000万吨的基础上,2020年实现煤炭消费量比2017年进一步下降。积极推进“外电入鲁”,到2020年,接纳省外来电能力达到3500万千瓦左右。大力提倡使用地温能、太阳能、风能等绿色能源,分步实施县级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到2020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7%。 全面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原煤入洗率力争达到75%以上。大力推进散煤燃烧综合整治,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积极推进洁净煤替代,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以及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突出抓好冬季散煤治理,设区市城市供热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使用散煤,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推广使用清洁燃具、兰炭和型煤,有条件的区域实施电力和天然气替代煤炭工程。农村实行散煤替代。到2017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省会城市群要率先完成散煤治理。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产能控制机制,提高环保、节能、节水、节地、技术等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划分工作,实行分区分类管理,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对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连续3个月同比恶化的区域,实行涉气建设项目环保限批。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合理预留“清风廊道”。推行集中供热,淘汰分散小锅炉,加快纯凝(只发电不供热)发电机组供热改造,鼓励热电联产机组替代燃煤小锅炉,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到2017年年底前,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实现县以上城市集中供热全覆盖,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推行集中供热试点。 2.综合治理工业污染。一是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17年年底前,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到2018年全部完成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二是深化传统行业污染治理,制定实施重点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对不具备超低排放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锅炉)以及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烧结机(窑炉),实施污染治理提标改造,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地方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经治理仍不达标的坚决淘汰关停。水泥行业实施冬季错峰生产。三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调查,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专项行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油气回收率提高到90%以上,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加快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涂装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治理设施。印刷行业全面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到2017年年底前,完成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四是开展有毒废气污染协同控制,按照国家发布的有毒空气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强化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五是积极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加快实施山东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履约能力建设项目(二期)协议》。 3.综合整治扬尘污染。一是加强城市扬尘管理,严格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建立扬尘环境监测、投诉举报等制度。二是强化施工扬尘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围挡封闭、地面硬化、车辆冲洗、密闭堆放等防尘措施,减少建筑、拆房、道路施工过程中的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研究推进冬季土石方工程错峰施工。到2017年年底前,全省城市、县城规划区规模以上建设工地(含房屋拆除)扬尘防治措施完备率达到98%以上,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96%以上。三是控制城市道路扬尘,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到2017年年底前,城市、县城快速路、主次干路的车行道机扫、洒水率达到80%以上;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纳入监管的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四是推进堆场扬尘管理,强化煤堆、土堆、沙堆、料堆的监督管理。加强“三区两线”(城市规划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山清理整顿,完成城乡结合部露天矿山的关闭工作。五是加强餐饮业和其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城区露天烧烤等餐饮油烟治理,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积极推进农业源氨排放控制。 4.加强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控制。一是加强车船环保管理,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测违法行为,加强机动车维修机构资质管理,规范机动车尾气治理市场。加快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重点治理重型柴油车和高排放车辆;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强高排放工程机械、重型柴油车、农业机械等管理,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环保查验,对货运车、客运车、公交车等开展入户环保检查。二是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控制,落实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监测和联合监管,加快非道路移动源油品升级。三是构建机动车船和油品环保达标监管体系,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大力推广车用清洁汽、柴油,保障国Ⅴ车用汽、柴油供应。进一步落实油品升级工作,全省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从2017年7月1日起要全部达到国Ⅳ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全部达到国Ⅴ标准。四是加快绿色出行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系统,加强轨道交通、BRT等公交设施建设,加强步行道、自行车道、人行过街设施建设,保障公共交通、行人及非机动车路权。发展交通工具公共租赁体系,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大力发展智能交通,积极推广新能源车,提高公共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具备条件的城市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公交新能源化和清洁能源化。 5.建设绿色生态屏障。一是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充分利用绿地、水域等生态空间,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城市绿地,推广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在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城市不同功能区之间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着力提升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加快老旧公园改造,提升公园绿地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二是开展城市山体、水体、废弃地、绿地修复,通过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实施城市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积极开展城市周边裸露山体绿化;建立裸露土地绿化长效机制,以长期闲置土地、渣土堆场为重点,实现建成区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三是加强城市绿道与慢行交通体系建设,加快道路林网建设,选用能够净化汽车尾气、抑尘的树种,重点沿公路、铁路等地面交通网络打造绿色通道。 (二)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 1.实施全过程水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控制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产能和污染物排放。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完成13类重污染小型工业企业排查和取缔工作。提高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在确保所有排污单位达到常见鱼类稳定生长治污水平的基础上,以影响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污染物为重点,实施再提高工程。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7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造纸、印染等十大重点涉水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积极推动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对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要公开曝光。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加强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预处理和集中处理,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逐步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建设与改造,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以解决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垃圾沿河堆放问题为重点,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制定设区市和县级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和整治方案,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黑臭水体清单、整治达标期限、责任人、整治进展及效果;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工作。2017年年底前,济南、青岛2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设区市和县级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均控制在10%以内,其他地区力争大幅度消除重度黑臭水体。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或再生水利用要求,重点湖泊等敏感区域2017年年底前率先达标,所有建制镇到2020年实现“一镇一厂”。以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为突破口,探索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分散式-半集中式污水处理模式。各市、县(市、区)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城镇新区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老旧城区加大“雨污分流、清污混流”污水管网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消除河水倒灌、地下水渗入等现象;加快河流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污水溢流污染。到2020年年底前,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济南、青岛2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率先完成。推进污泥安全处置,2017年年底完成现有处置设施改造和非法污泥堆放点取缔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以大中型城市为重点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存量治理。完善收集储运系统,设区市和县级市全面推广密闭化收运,实现干、湿分类收集转运;加快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废旧纺织品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系统。大中型城市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到2020年,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60%。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技术,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技术,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到202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加快县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实施非标准船型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年限船舶。加强船舶环保设施更新改造,确保生活垃圾和油污水贮存、上岸处理需要。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建设港口码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南水北调沿线、沿海7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率先完成。实施船舶压载水管理,开展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及污染物治理。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载运船舶实施动态监控,南水北调沿线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各油类作业点必须在布设围油栏后方可进行作业。 强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防控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海洋。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重点整治黄河口、胶州湾等河口海湾污染。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通知》(鲁政字〔2012〕250号)划定的养殖区开展水产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深远海域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控制近海养殖密度,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国家限定面积内。到2020年,省控入海河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他小型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编制实施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公布地下水污染地块清单,管控风险,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2017年年底前,全省7760个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到2020年,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 2.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一是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绿化、生态景观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省新增再生水利用工程规模50万吨/日,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二是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引导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重点推进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新增取水许可。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三是提高区域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统筹区域再生水生产、需求和湿地接纳能力,利用季节性河道、蓄滞洪区、采煤塌陷地及闲置洼地,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节库塘,进一步拦蓄和净化再生水。完善区域再生水资源调配、输送及循环利用工程,将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回用和城市杂用。结合再生水调蓄库塘建设,合理布点高耗水企业,最大限度地实现区域再生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3.加强水系生态修复。在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及其他适宜地点,因地制宜地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努力提升流域环境承载能力。在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排污口,建设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推广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农村地区以建设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为重点,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制定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指南,规范人工湿地的建设和运营。加强良好水体保护,推广南四湖、马踏湖生态保护试点经验,开展水质良好湖库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2017年年底前完成南四湖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到2020年,全省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 4.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建立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以省控78个控制单元为空间基础、以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实施全省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建立控制单元产排污与断面水质响应反馈机制,明确划分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责任。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要求,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对于以固定污染源排放为主的控制单元,各市要确定区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和主要超标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实施基于改善水质要求的排污许可,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各排污单位(含污水处理厂、设有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对于以面源(分散源)为主或严重缺水的控制单元,要采用政策激励、加强监管以及确保生态基流等措施改善水生态环境。自2017年起,各市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未达标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情况。 (三)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实施《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种植性土壤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利用为重点,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开展电子废物拆解、废旧塑料回收、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录。建立适合土壤环境管理特点的监测网络,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全部县(市、区)。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补充增加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实施分类管控。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省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将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划为安全利用类,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将重度污染的耕地划为严格管控类,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探索严格管控类耕地退耕还林,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国家目标要求。 3.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地块修复与土地再开发利用协同一体的管理与政策体系。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落实监管责任,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疗、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制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4.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严控工矿污染,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级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以外的其他项目。严格污泥、垃圾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各市政府可对相关工矿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严格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等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2018年年底前完成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5.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2017年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实施山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污染地块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加快建立适用技术模式。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损害、修复成效进行评估,探索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终身追究机制。 (四)着力提升农村环境质量。 1.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开展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以南水北调沿线等重要水源地周边村庄为重点,以建制镇为单元,整县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完成1.3万个行政村整治任务。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以农村改路、改电、改校、改房、改水、改厕、改暖“七改”工程为重点,全面改善农村环境面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鼓励就地资源化,加快整治“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等问题,切实防止城镇垃圾向农村转移。整县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研究制定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和治污技术指南。巩固提升城乡环卫一体化成果,加强农户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之间的衔接,探索政府支持与村民自治、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农村环保设施长效运行体制机制。建立县乡环境监管网格,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落实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药技术和机具,禁止使用不符合农业灌溉标准的污水灌溉农作物。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增加有机产品供给。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落实国家环水有机农业行动计划,在南水北调汇水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优先推广“环水有机农业”种植模式,在河滩、湖滩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减少面源污染。发展生态绿色、高效安全的现代农业技术,深入开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现代林业和生物肥料等技术研发,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化肥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实现化肥农药零增长。 3.防治农村养殖污染。市、县级政府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防治渔业养殖污染,严格控制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水产养殖容量和密度,南四湖、东平湖等重点湖泊实行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禁止人工投饵网箱、围网等养殖方式。鼓励各地政府探索建立“鱼塘+湿地”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退水,削减入湖污染负荷。推进健康生态养殖,积极推广“养殖—粪污处理—种植”结合的生态农牧业发展模式,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 4.强化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以畜禽养殖和农业种植有机废弃物为重点,推进农村废弃物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建设,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处置利用的规模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带动农村环境质量和环保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控制非标准农膜的使用,推广可降解农膜开发应用,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监管。到2020年,实现标准地膜基本回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