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保厅验收国电海南西南部电厂一期2×350MW机组新建工程、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

时间:17-04-28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海南省环保厅验收国电海南西南部电厂一期2×350MW机组新建工程、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

近日,海南省环保厅验收了2个火电项目,分别为国电海南西南部电厂一期2×350MW机组新建工程、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详情如下:

1、关于国电海南西南部电厂一期2×350MW机组新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

国电乐东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电海南西南部电厂一期2×350MW机组新建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国电乐东函〔2016〕83号)和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国电海南西南部电厂一期2×350MW机组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琼环监验字〔2016〕第25号)等材料收悉。我厅按有关规定组织现场察看和审查。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国电海南西南部电厂一期2×350MW机组新建工程位于乐东县佛罗镇境内。工程建设2台350兆瓦超临界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配置2台1135吨/小时超临界煤粉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污(废)水处理及海水直流冷却系统,配套建设1个50000吨级煤炭泊位、1座条形封闭煤场、海水淡化系统和丰塘灰场等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项目总投资35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681万元,占总投资12.2%。

二、环保制度执行和措施落实情况

该项目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按照环保“三同时”要求,在施工和试运营期基本落实了《国电海南西南部电厂一期2×350MW机组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环审〔2014〕3号)的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关环保措施,主要环保措施包括SCR脱硝、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及湿式电除尘等烟气处理设施、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工业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含煤废水处理站、含油污水处理装置、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灰渣处理及综合利用设施等。锅炉燃煤烟气经SCR脱硝、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及湿式电除尘后由210米烟囱高空排放;原辅料储运、破碎等环节及煤场、灰场和煤运码头等通过除尘器和喷水雾抑尘措施控制扬尘;废水处理后回用于干灰调湿、煤场及输煤系统、厂区绿化、道路洒水等;工程采用灰渣分除系统,干灰场实行干灰粗、细分储方式进行储存处理,炉渣、脱硫石膏及粉煤灰等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开展了施工期环境监理,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验收监测、调查结果

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国电海南西南部电厂一期2×350MW机组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琼环监验字〔2016〕第25号)和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TR1612099-001、TR1612099-002)表明:

(一)废水监测结果: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出水口污水及复用水池废水各监测指标日均浓度最大值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要求;复用水池废水中总余氯、总大肠菌群超《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洗涤用水水质标准,其余各监测指标达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出水回用于绿化,各监测指标除总余氯超《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城市绿化水质标准外,其余各监测指标达标。

(二)废气监测结果:1#、2#机组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最大排放浓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厂界、码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最大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各厂界噪声监测点昼间和夜间噪声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地下水质量监测及复测结果:乐东电厂厂区上游地下水监测井(1#对照井)的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溶解性总固体监测结果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Ⅲ类水质标准,其余各监测指标达标。厂区重点污染防治区(2#脱硫装置区、3#煤场区、4#尿素水解车间区、5#污水处理站区域、7#电厂厂区下游区域等)5个地下水监视井的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溶解性总固体等4个监测项目存在2—4项超标,与厂区上游对照井监测结果比较,验收期间厂区重点污染防治区地下水监测结果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

灰场10#井(地下水对照井)和8#井(污染扩散井)、9#井(污染监视井)、11#井(污染监视井)及12#井(与8#井同一侧)的氯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溶解性总固体监测结果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Ⅲ类水质标准,8#井同时还存在氟化物超标,其余各监测指标达标;与施工期周边地下水监测结果比较,除8#井氟化物超标项目有明显变化外,其他超标项目监测结果没有明显变化。

根据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项目附近海水水质、附近虾塘排水的检测结果,8#井氟化物超标可能受地下水本底的影响(灰场用地原为虾塘)。

(五)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调查:项目产生的粉煤灰、炉渣及脱硫石膏全部销售给海南科林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水泥生产等。

(六)环境管理检查结果: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环保工作,环保档案管理规范,制定了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

四、验收结论

国电海南西南部电厂一期2×350MW机组新建工程环保手续齐全,在施工和试运行阶段基本落实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环保治理措施,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五、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各类环保治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得到妥善处理。

(二)加强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强化灰场日常管理,做到灰渣随到随压,并根据天气情况对灰场进行洒水抑尘。定期检查维护贮灰场,按规范要求设置环境保护标志。

(三)加强废脱硝催化剂、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管理,依法落实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各环节环境管理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四)重视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员工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五)加强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维护与校准,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六)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废气、厂界噪声等污染物及区域地下水、温排水海域等进行监测,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发现问题应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报告乐东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七)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月12日

2、关于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光大环保能源(三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三亚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和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琼环测验字〔2016〕第26号)等材料收悉。我厅按有关规定组织现场察看和审查,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位于三亚市凤凰镇,在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厂预留用地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台350t/d的焚烧炉与1台蒸发量32t/h的余热锅炉,配备1台7.5MW的汽轮发电机。垃圾储存池、灰库、渣库等辅助工程和供水系统等公用工程依托于一期原有工程设施,垃圾渗滤液依托三亚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理。项目总投资16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7万元,占总投资的4.0%。

根据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2016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渗滤液处理情况的说明》,该局承诺确保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产生的渗滤液全量进入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

二、环保制度执行和措施落实情况

该项目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按照环保“三同时”要求,在施工和试运营期基本落实了《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琼环函〔2016〕237号)的要求。项目贯彻“以新带老”要求,对一期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了整改,落实了各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垃圾焚烧炉焚烧烟气采用脱硝(SNCR)、半干法烟气净化装置、干法烟气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除尘器等设施处理后经80m高烟囱排放,焚烧炉废气处理系统出口设置了永久性采样孔,安装了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并和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进行联网;工程厂区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排水及污水处理措施依托于一期工程原有工程,垃圾渗滤液依托三亚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工程垃圾储存池、灰库、渣库等依托于一期原有工程设施,焚烧炉炉渣外售综合利用,飞灰经螯合固化处理后送至三亚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分区填埋;项目周边300米内无环境敏感点,满足卫生防护距离300米的要求;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三、验收监测、调查结果

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水监测结果:项目生活污水处理站出水各监测指标日均浓度最大值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标准要求。三亚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出水各监测项目均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气监测结果:项目焚烧炉烟囱出口废气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污染物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标准(新改扩建)标准要求。

(三)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厂区1#、2#监测井pH超标,其余各监测指标和3#、4#监测井所有监测指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项目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空气和土壤中的二噁英监测结果均符合日本环境标准。

(五)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调查:焚烧炉炉渣外售综合利用,飞灰经螯合固化处理后送至三亚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分区填埋。飞灰固化样品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

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环保手续齐全,在施工和试运行阶段落实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环保治理措施,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我厅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五、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强化焚烧炉及其辅助设施全过程控制管理,保证燃烧设备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规定的“焚烧炉技术要求”,同时加强烟气净化装置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燃烧烟气中的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各类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按要求开展申报登记工作。强化焚烧炉飞灰的管理,飞灰固化螯合后须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入场条件进行检测,达标的按有关规定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填埋处理;不达标的按照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工作,定期开展环境事故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

(四)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污染物排放及项目区域地下水、土壤及二噁英等进行监测,对厂区环境质量实施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排放浓度等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维护与校准,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六)要与三亚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建立垃圾渗滤液处理联动机制,确保项目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得到妥善处理,稳定达标排放。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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