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保厅审批11个电力项目
时间:16-05-31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朔州平鲁北山风电场 220kV 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晋环辐射函〔2016〕2号 国电洁能金科(山西)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朔州平鲁北山风电场220kV 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朔州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二、朔州平鲁北山风电场 220kV 送出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北山风电场升压站~水头 220kV 风电汇集站 220kV 单回路输电线路 12 公里;虎头山电场升压站~水头 220kV 风电汇集站 220kV 单回路输电线路 10 公里;虎头山风电场 220kV 升压站扩建 1 个出线间隔。线路位于朔州市平鲁区。根据《报告表》结论,项目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该项目于 2012 年建成并投入运行,我厅同意你公司补办环评手续。 三、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生态等环保措施,并做好输电工程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周围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产生纠纷。 四、我厅委托山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朔州市环保局负责项目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朔州市环保局和平鲁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6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太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的批复 晋环函〔2016〕294 号 太原环晋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太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环晋行政〔2016〕2 号,以下简称《报告书》)、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并环审评初〔2015〕021 号)及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咨〔2015〕123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太原市阳曲县县城东南约 5.0km处、太原民营经济开发区太原工业新区的板峙山工业区内新建太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工程采用 3×500t/d的机械往复式炉排炉垃圾焚烧炉,2×15MW中压纯凝式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项目处理垃圾量为 1800t/d。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垃圾贮运、垃圾筛分预处理、焚烧、热力、空冷、发电和烟气净化系统等。项目总投资约 7696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 14810 万元。项目建成后,可促进实现太原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减少二次环境污染,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要求。根据《报告书》结论,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在落实垃圾来源按规定焚烧垃圾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是可行的。我厅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要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环发〔2008〕82 号文件“除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的发电项目,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量的 20%以下外,采用其他焚烧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得掺烧煤炭”的要求,100%焚烧生活垃圾。项目机组须采用空冷机组。 (二)采取高效焚烧烟气处理措施,确保烟气中的SO2、 NOx、二噁英、HCl等酸性气体及其它烟气污染物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安装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 (三)运输车须密闭且采取有效防止垃圾渗沥液滴漏的措施;垃圾储坑、垃圾卸料厅、渗滤液收集坑、垃圾渗滤液处理污水池、生产废水中和池底部及四壁采取防止垃圾渗沥液渗漏及腐蚀的措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垃圾渗沥液收集后送至渗沥液处理站进行处理;采取高效防止恶臭污染物外逸的措施。 (四)严格落实垃圾渗滤液及生活污水处理措施。其中产生的浓缩液回喷于焚烧炉焚烧处理,产生的污泥脱水后送焚烧炉焚烧处理。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出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2010)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阳曲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严格落实固废处理措施。其中飞灰经固化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后送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否则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 (七)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300m。你公司应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此范围内,不规划建设医院、学校、机关、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保证电厂运行后不会发生扰民现象。 (八)本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控制在 165.68吨/年、414.24吨/年、41.44吨/年以下。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方案,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并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接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批复的《报告书》送达太原市环保局、太原民营经济开发区环保局、阳曲县环保局,我厅委托其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3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永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晋环函〔2016〕286 号 永济市华信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批复的申请》(永华行〔2016〕1 号,以下简称《报告书》)、永济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永环函〔2015〕97 号)及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咨〔2015〕130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永济市城北街道下朝村与开张镇古城村之间、永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场地内已建成的垃圾填埋场之北侧建设永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工程采用 2×250t/d 机械炉排炉垃圾焚烧炉、1×7.5MW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日处理生活垃圾规模 500t/d。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垃圾贮运、焚烧、热力、空冷、发电和烟气净化系统等。项目总投资约 2265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 3230 万元。项目建成后,可实现永济市中心城区、五老峰风景游览区、蒲州旅游景区及周边农村生活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减少二次环境污染,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要求。根据《报告书》结论,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在落实垃圾来源按规定焚烧垃圾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是可行的。我厅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要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环发〔2008〕82 号文件“除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的发电项目,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量的 20%以下外,采用其他焚烧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得掺烧煤炭”要求,100%焚烧生活垃圾。项目机组须采用空冷机组。 (二)严格落实焚烧烟气处理措施,确保烟气中的SO2、 NOx、二噁英、HCl等酸性气体及其它烟气污染物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安装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 (三)运输车须密闭且采取有效防止垃圾渗沥液的滴漏措施;对垃圾贮存坑和四壁采取防止垃圾渗沥液渗漏及腐蚀的措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垃圾渗沥液收集后通过渗沥液泵将其抽送至厂内渗沥液处理站处理;采取有效防止恶臭污染物外逸的措施。 (四)严格落实垃圾渗滤液及生活污水处理措施,产生的浓缩液回喷于焚烧炉焚烧处理,产生的污泥脱水后送焚烧炉焚烧处理。所有污水需经处理后全部回用。设事故水池,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六)严格落实固废处理措施,其中飞灰经固化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后送填埋场进行处置,否则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 (七)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 300m。你公司应书面报告永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此范围内,不规划建设医院、学校、机关、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保证电厂运行后不会发生扰民现象。 (八)本项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 54.59 吨/年、13.65 吨/年、0.104 吨/年、136.47 吨/年以下,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方案,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接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批复的《报告书》送达运城市环保局、永济市环保局。我厅委托其负责项目建设期间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 年4月25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唐利民镇风电场一期49.5MW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晋环函〔2016〕226号 大唐新能源朔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大唐利民镇风电场一期49.5MW 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朔州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二、为满足利民镇风电场电力的及时送出,你公司配套建设 220 千伏送出工程。建设内容为:利民镇风电场~朔州 500kV 变电站 220kV 单回架空线路。线路位于朔州市朔城区境内,全长约 17.8km,铁塔 52 基。根据《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该项目于 2011 年建成并投入运行,我厅同意你公司补办环评手续。 三、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等环保措施,并做好输电工程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周围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产生纠纷。 四、环评批复后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朔州市环保局负责项目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朔州市环保局和朔州市环保局朔城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5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同南郊区兴旺庄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兴旺庄110千伏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晋环函〔2016〕252号 大同市中广核太阳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大同南郊区兴旺庄 10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兴旺庄 110 千伏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大同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二、大同南郊区兴旺庄 10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兴旺庄 110 千伏升压站位于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兴旺村西侧。建设规模为 1 台 100MVA 主变,采用三相双绕组变压器,电压等级 115/37kV, 110kV 出线 1 回,35kV 进线 5 回。根据“报告表”结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施工运行中,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同时做好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周围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产生纠纷。 四、升压站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设置事故油池,防止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的环境污染。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我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大同市环保局负责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大同市环保局和大同市环保局南郊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14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同南郊区五台湾5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110千伏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晋环函〔2016〕255号 大同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大同南郊区五台湾 5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 110 千伏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大同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二、大同南郊区五台湾 5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 110 千伏升压站位于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荣华皂村西 1.4 公里处。建设规模为 1 台 100MVA 主变,采用三相双绕组变压器,电压等级 115/37kV,110kV 出线 1 回,35kV 进线 7 回。根据“报告表” 结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施工运行中,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同时做好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周围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产生纠纷。 四、升压站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设置事故油池,防止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的环境污染。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我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大同市环保局负责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大同市环保局和大同市环保局南郊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14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左云县曹家沟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曹家沟110千伏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晋环函〔2016〕257号 大同联合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左云县曹家沟 10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曹家沟 110 千伏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大同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二、左云县曹家沟 10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曹家沟 110 千伏升压站位于大同市左云县店湾镇曹家沟村东南 0.8 公里处。建设规模为 1 台 100MVA 主变,采用三相双绕组变压器,电压等级 115/37kV,110kV 出线 1 回,35kV 进线 6 回。根据“报告表” 结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施工运行中,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同时做好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周围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产生纠纷。 四、升压站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设置事故油池,防止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的环境污染。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我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大同市环保局负责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大同市环保局和左云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14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左云县贾家沟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贾家沟110千伏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晋环函〔2016〕253号 大同煤矿集团塔山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左云县贾家沟 10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贾家沟 110 千伏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大同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二、左云县贾家沟 10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贾家沟 110 千伏升压站位于大同市左云县店湾镇贾家沟村东北 0.8 公里处。建设规模为 1 台 100MVA 主变,采用三相双绕组变压器,电压等级 115/37kV,110kV 出线 1 回,35kV 进线 5 回。根据“报告表” 结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施工运行中,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同时做好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周围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产生纠纷。 四、升压站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设置事故油池,防止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的环境污染。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我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大同市环保局负责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大同市环保局和左云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14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左云县东周窖5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东条涧110千伏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晋环函〔2016〕254号 左云县铭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左云县东周窖 5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东条涧 110 千伏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大同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二、左云县东周窖 5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东条涧 110 千伏升压站位于大同市左云县店湾镇东条涧村东南 1.5 公里处。建设规模为 1 台 100MVA 主变,采用三相双绕组变压器,电压等级 115/37kV,110kV 出线 1 回,35kV 进线 6 回。根据“报告表” 结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施工运行中,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同时做好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周围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产生纠纷。 四、升压站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设置事故油池,防止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的环境污染。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我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大同市环保局负责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大同市环保局和左云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