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五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

时间:20-05-25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第五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穗环管影〔2020〕10号

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州市第五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配套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第五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019-440114-78-02-002709)位于花都区赤坭镇蓝田村,设计处理规模3000吨/日,配置4台800吨/日炉排焚烧炉、2台50MW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系统,1座炉渣综合处理厂及其他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260653.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380万元。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道路清扫、车辆冲洗标准较严值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二)项目运营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其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按《报告书》提出的设计排放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厂界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建二级标准,并安装臭气自动检测装置。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该项目以厂界为起点设置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并在此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进行管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氨水罐区设置围堰并安装水喷淋装置,柴油罐区设置围堰并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及火灾报警装置,沼气罐设置沼气泄漏报警装置,雨水排放口前设置截留阀,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及报警装置等。

(六)积极配合花都区人民政府,做好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帮耕户搬迁安置工作,项目投产前应确保项目周边300米防护距离内无敏感建筑。

(七)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做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工作。

(八)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二氧化硫154.42吨/年、氮氧化物411.80吨/年、颗粒物42.07吨/年。其中,二氧化硫38.10吨/年、氮氧化物75.4吨/年从第五资源热力电厂一期项目排污许可证中平衡后,剩余污染物所需指标二氧化硫116.32吨/年、氮氧化物336.40吨/年,按照两倍替代的要求,所需替代指标为:二氧化硫232.64吨/年、氮氧化物672.80吨/年,其中二氧化硫195.675吨/年、氮氧化物45.78吨/年从广州市粤华染整有限公司、富联(广州)织染有限公司关闭项目减排总量中划拨,二氧化硫36.965吨/年,氮氧化物175.23吨/年从广州恒运热电(D)厂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总量减排核定的减排量中划拨,氮氧化物451.79吨/年从广州发电厂2018年关停减排总量中划拨。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九)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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