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批复馆陶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馆陶
时间:20-05-15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所报《馆陶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馆陶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及《关于馆陶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馆陶经济开发区南1号路西段北侧,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本项目为一期工程,新建1条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的机械炉排炉和1台9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余热锅炉、烟气净化、飞灰处理、循环水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等设施,预留湿法脱硫位置和烟气消白设施建设空间;二期工程新建1条日处理生活垃圾300吨焚烧线,二期工程另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一期工程总投资309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00万元,占总投资的17%。 二、项目建设符合《馆陶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年)》、《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及《馆陶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一期工程建成投产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64吨/年、氮氧化物200吨/年、化学需氧量35.22吨/年、氨氮5.87吨/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中水管线、排水管线、天然气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管线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天然气,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旋转喷雾脱酸反应塔+干粉喷射+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SCR”工艺处理(预留湿法脱硫设施和烟气消白设施),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烟囱达标排放。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污染因子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排放限值要求。 密闭储存粉状物料的灰仓、消石灰仓、消石灰干粉仓、活性炭仓、水泥仓,各粉仓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废气分别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池、渗滤液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化学水处理站浓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经pH调节+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冲渣及飞灰固化工序用水,不外排。垃圾车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和污水沟道间冲洗废水及垃圾渗滤液,一并排入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UASB+MBR+NF+RO”处理工艺处理后,全部浓液和部分清液用于烟气净化,剩余清液与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及中水深度处理站排污水混合,水质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馆陶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事故水池、飞灰固化间、渣坑、垃圾储池、危废暂存处、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收集系统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烟气净化和飞灰仓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滤袋、废机油、废脱硝催化剂,暂存于飞灰暂存间内的危废暂存区,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石灰仓、干粉仓、活性炭仓脉冲袋式除尘器废滤袋、废渗透膜,以及废水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废活性炭、厂内产生的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烟气飞灰在采用水泥和螯合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后,送飞灰暂存间暂存,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邯郸市危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邯郸市危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6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