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获得核准
时间:20-01-15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吉林省梅河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获得核准 吉林省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梅河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吉发改审批〔2019〕338号,详情如下: 梅河口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梅河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梅发改字[2019]26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解决梅河口市、辉南县和柳河县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进程,改善居民环境卫生状况,提高生态环境水平,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以及《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3-2020年)》和《吉林省“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修订版)》,同意建设梅河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代码为2019-220581-44-02-013532。 项目法人单位为梅河口世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梅河口市李炉乡连山村。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建1台600吨/日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1台中温次高压余热锅炉,1台12兆瓦中温次高压凝汽式汽轮机,1台15兆瓦发电机,同步配套建设烟气净化工艺系统。 四、项目总投资3541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0624.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24791.2万元为申请银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70%。梅河口世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五、请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做好主、辅设备的招标和土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具体要求见《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六、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须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节能管理制度,科学控制能源损失。项目建设期间不得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 八、省能源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项目安全稳定遵章守纪生产。梅河口市发改局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事中事后环境影响监管工作。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法合规建成投运。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成交确认书》(NO:023)、《关于<梅河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批复》(梅政法函字[2019]3号)、《关于梅河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报告》(长评咨字[2019]454号)等相关文件。 十、有特殊情况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延期申请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