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县鸿展热电有限公司经开区配套热电项目环评报告获批复

时间:19-11-20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桦南县鸿展热电有限公司经开区配套热电项目环评报告获批复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了关于桦南县鸿展热电有限公司经开区配套热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审〔2019〕53号,详情如下:

桦南县鸿展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桦南县鸿展热电有限公司经开区配套热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及《桦南县鸿展热电有限公司经开区配套热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关于桦南县鸿展热电有限公司经开区配套热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属新建工程,位于桦南县化工园区内。主体工程包括2台90t/h+2台130t/h(一用一备)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2台15MW背压机组,配套建设2座80m高烟囱、SNCR脱硝系统(脱硝剂为氨水)、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2座冷却塔,1座180m3/h化学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反渗透+混合离子交换除盐工艺),1座封闭式干煤棚、1座1000m3渣仓、2座1000m3/座灰仓、1座1000m3石灰石粉仓、1座10m3酸罐、1座10m3碱罐、1座30m3柴油储罐、2座20m3/座氨水储罐、1座18m3事故油池、1座1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安装2套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生产供水水源为园区内燃料乙醇项目污水处理站中水,供水系统依托燃料乙醇项目。

供热管网单独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工程建成后拆除经开区内现有16台小锅炉。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厅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桦南县人民政府、佳木斯市桦南生态环境局出具了情况说明。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该项目符合《桦南县化工园区总体规划(2018-2030)》《桦南县化工园区总体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佳环函〔2019〕28号)、《桦南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规划(2018-2030)》《桦南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桦环函〔2019〕3号)要求。项目所在区域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对水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集中收集、沉淀处理,用于制砂浆与场地洒水等;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淘。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包括锅炉排污水、化学水处理系统废水、冷却塔排污废水、脱硫废水、生活污水等。脱硫废水全部用于喷煤增湿,冷却塔排污废水部分用于输煤冲洗、灰渣拌湿,化学水处理系统废水部分用于脱硫脱硝工艺用水,其余生产废水排入园区内燃料乙醇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桦南镇污水处理厂。

厂区实行分区防渗,危险废物暂存间、化学品储存区(酸碱罐区、柴油罐区、氨水罐区)、沉淀中和池、事故油池等重点防渗区,采用防渗水泥地面+2mm厚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防渗系数K≤1×10-10cm/s,防渗效果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0-7cm/s。生产车间地面、干煤棚等一般防渗区,采用抗渗等级不低于1级的抗渗混凝土,防渗效果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办公区等其他区域地面进行简单防渗。在厂区西南侧设置1眼地下水监测井。

(二)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扬尘、锅炉烟气、灰仓和渣仓废气将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应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封闭施工现场,修建围挡,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建筑材料加盖苫布;弃土及时外运。施工期扬尘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运营期,锅炉烟气经SNCR脱硝系统、布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协同除尘,两炉一塔)后通过80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符合《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的超低排放限值(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35、50 mg/m3)要求。采取控制温度、氨流量等方式控制氨逃逸,有组织氨排放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厂界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要求。石灰石粉仓、灰仓、渣仓全封闭,上方设布袋除尘系统,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采用封闭式干煤棚,卸煤作业每套喷淋设施洒水降尘,输煤栈桥采取密闭措施;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工程所在区域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要求。施工噪声和运营期风机、泵类等产生的噪声将对相关区域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运输车辆限速、禁鸣,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作业,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高噪声设备进行室内设置,采取减振、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对区域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施工弃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清运。运营期,灰渣、石膏外售综合利用,废旧布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清运。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机油、检验废液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置。

(五)环境风险及保护措施。氨水、柴油、酸碱储罐泄漏、火灾及爆炸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罐区地面进行重点防渗,四周设立围堰,围堰四周设立排水沟。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管理体系,降低工程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点位识别、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预警、预防工作,罐区泄漏应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泄露污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六)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96.48t/a、氮氧化物137.83t/a。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重新审核。

五、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和佳木斯市桦南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和佳木斯市桦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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