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9月我国核电运行情况 累计发电2535.31亿度

时间:19-11-05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2019年1-9月我国核电运行情况 累计发电2535.31亿度


截至2019年9月30日,我国运行核电机组共47台[1](本报告不含台湾地区核电信息),装机容量为48751.16MWe(额定装机容量)。


2019年1-9月全国共有2台核电机组完成首次装料,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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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电生产情况

2019年1-9月全国累计发电量为52967.30亿千瓦时[2],运行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2535.31亿千瓦时[3],约占全国累计发电量的4.79%(详见图1)。与燃煤发电相比,核能发电相当于减少燃烧标准煤7808.75万吨[4],减少排放二氧化碳20458.94万吨,减少排放二氧化硫66.37万吨,减少排放氮氧化物57.78万吨[5]。其中,7-9月全国累计发电量为19294.50亿千瓦时,运行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937.82 亿千瓦时,约占全国7-9月累计发电量的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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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19年1-9月全国发电量统计分布

2019年1-9月,47台运行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2535.31亿千瓦时,比2018年同期上升了22.75%;累计上网电量为2374.33亿千瓦时,比2018年同期上升了22.55%。1-9月,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6]为5402.31小时,平均能力因子[7]为92.35%。

表2 2019年1-9月47台运行核电机组电力生产情况统计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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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表示不满足统计要求或不适用统计或无统计数据。根据WANO业绩指标统计要求,阳江核电厂6号机组、台山核电厂2号机组自2019年10月起统计机组能力因子。

2、2018年12月22日,三门核电厂2号机组因主泵2B变频器输出接地保护动作导致反应堆停堆。截至2019年9月30日,机组仍处于停堆停机状态,机组能力因子不适用统计。

3、对于本表最后一行的“合计值/整体值/平均值”,装机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为各机组合计值,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为全部机组整体值,能力因子为全部机组的算数平均值。

图2 2018、2019年1-12月全国运行核电机组发电量趋势

图3 2018、2019年1-12月全国运行核电机组上网电量趋势

表3 2019年1-9月核电电力生产指标统计表

二、核电生产安全情况

2019年1-9月,各运行核电厂严格控制机组的运行风险,运行核电机组的三道安全屏障均保持完整状态,燃料元件包壳完整性、一回路压力边界完整性、安全壳完整性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发生1起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1级运行事件[9],未发生2级及2级以上的运行事件。各运行核电厂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10],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11],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12],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13]及职业性超剂量照射[14]。

三、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和环境监测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辐射监测标准,依据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排放限值,各运行核电厂对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控制,对核电厂周围辐射环境进行了有效监测。2019年1-9月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统计结果表明,各运行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量均低于国家核安全局批准限值。1-9月辐射环境监测数据[15]表明,运行核电基地外围监督性监测自动站测出的环境空气吸收剂量率在当地本底辐射水平正常范围内,未监测到因核电基地运行引起的异常。

四、第三季度重要活动[16]

7月14日

华龙一号全球首堆—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外穹顶封顶混凝土浇筑完成,为机组后续热试、装料工作奠定了基础。

7月24日

阳江核电厂6号机组具备商业运行条件。

8月9日

在第二十次全国皮书年会上,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和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等单位主编的《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18》蓝皮书主报告获得第10届优秀皮书报告一等奖。

8月16日

以“共商、共建、共享,构建核电运营命运共同体”为主题的2019年核电厂运营高峰论坛在大亚湾核电基地召开。各核电厂围绕不同治理模式下的核安全责任落实、不同群堆管理模式的特点与分析,以及设备管理等方面议题进行经验交流。

8月26日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我国首家同时在A股(中国广核,股票代码:003816)和H股(中广核电力,股票代码:01816)上市的核电企业。

9月3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核安全》白皮书。这是中国发表的首部核安全白皮书。

9月7日

台山核电厂2号机组具备商业运行条件。

9月18日

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第63届大会期间,国家核安全局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有关核与辐射安全领域合作的实际安排》。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等材料。本报告将我国已进行首次装料的核电机组列入运行核电机组进行统计,已开工但未进行首次装料的核电机组列入在建核电机组进行统计。

[2]全国发电量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下文同。

[3]2019年运行核电机组发电量、上网电量及下文所述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核电设备利用率自机组首次并网后统计。

[4]国家能源局2019年1月18日发布信息显示,2018年我国火电供电煤耗为308克标准煤/千瓦时。

[5]减排计算方法来源于我国火电行业通用计算标准,按照工业锅炉每燃烧一吨标准煤产生二氧化碳2620千克,二氧化硫8.5千克,氮氧化物7.4千克计算。

[6]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等于机组在统计期内的发电量除以机组装机容量。如统计期内有新机组首次并网,则新机组的装机容量应折算,折算比例为该机组实际运行小时数除以统计期日历小时数。

[7]机组能力因子是机组可用发电量与额定发电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机组能力因子反映核电厂在优化计划停堆活动和降低非计划能量损失方面管理的有效性。全部机组的平均能力因子为各机组能力因子的算数平均值。

[8]表2数据来源于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核电营运信息网(CINNO)。各核电厂按照其首台机组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动力堆信息系统(IAEA-PRIS)数据库中的CN号(机组统一编号)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9]2019年7月5日,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因应急母线LHB(B列6.6kV应急母线)失电导致反应堆手动停堆。

[10]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辐射事故划分为4级: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2.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废;3.较大辐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废;4.一般辐射事故—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4级: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环境事件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环境污染,或因此导致人身伤害、直接经济损失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突发事件。参照国务院第34号令《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24日发布),环境事件划分为4等级: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2.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3.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4.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3]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急性职业病或职业性炭疽的突发事件。根据原卫生部第25号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按一次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14]职业性超剂量照射是指工作人员单一年份受到的职业性照射超过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年剂量限值。

[15]环境监测数据来源于生态环境部全国空气吸收剂量率发布系统(网址:data.rmtc.org.cn:8080/gis/)。

[16]重要活动主要指:1.核电集团公司面向社会的重要活动;2.核电厂重要生产技术节点;3.安全监管重要活动;4.重要的国际合作活动;5.重大的公众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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