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农安生物质发电厂扩建工程获批
时间:19-06-13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农安生物质发电厂扩建工程获批
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农安生物质发电厂1x35MW机组扩建工程核准的请示》(农发改字[2019]3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农安县丰富的秸秆资源,减少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危险,推进清洁取暖替代散烧煤取暖,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吉林省“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修订版),同意建设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农安生物质发电厂1x35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代码为2019-220122-44-02-003813。 项目法人单位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农安生物质发电厂。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农安县北部工业开发区华能农安生物质发电厂厂区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扩建1台140吨/时燃秸秆高温高压水冷振动炉排锅炉,1台35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配套建设烟气净化工艺系统等。 四、项目总投资3980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1940.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27862.1万元为申请银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70%。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农安生物质发电厂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五、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节能管理制度,科学控制能源损失。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六、该项目年消耗农林生物质约29万吨,项目投运后禁止掺烧煤炭,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单位不得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 七、项目单位要按季度和年度向农安县发改局报送该项目包括燃料、台账等在内的杜绝掺煤报告,经审核后作为电网企业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发放国家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农安县发改局负责对此项目日常监管,一经发现掺煤,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向我委和省能源局报告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 八、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做好主、辅设备的招标和土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具体要求见《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九、省能源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项目安全稳定生产。 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农国用(2011)第012210179号)、《关于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农安生物质发电厂1x35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报告》(长评咨字[2019]150号)等相关文件。 十一、经商省能源局,同意将《吉林省“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修订版)中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农安生物质发电厂1x30MW机组扩建工程装机容量调整为1x35MW,同时将农安县伏龙泉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装机容量调整为1x25MW,农安县规划内生物质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不变。 十二、有特殊情况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三、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农安生物质发电厂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须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十四、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农安生物质发电厂须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延期申请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