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来安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时间:18-09-11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来安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近日,安徽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来安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安徽来安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滁州中金热电有限公司: 《滁州中金热电有限公司安徽来安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项目代码:2016-341122-44-02-004231,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你公司拟在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建设热电联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2台13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用1备)、1台15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封闭式煤仓、渣仓、灰仓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等。项目为实现开发区集中供热而建,建成后将取代开发区企业自建的燃煤锅炉和生物质锅炉,并实施区域煤炭消费减量置换。结合滁州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符合《安徽来安经济开发区供热专项规划(2015-2030)》和《来安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落实区域煤炭消费减量置换方案后,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总量指标要求,有利于当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锅炉烟气采用炉内喷钙+石灰石-石膏烟气湿法脱硫、SNCR+SCR脱硝工艺脱除氮氧化物、布袋除尘+湿式静电除尘。烟囱高度为120米,烟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及《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相关限值要求,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采用全封闭煤仓,输煤栈桥,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石灰石粉仓、灰仓、渣仓等起尘点均设除尘设备,煤仓和输煤栈桥设置全自动喷洒水降尘设施。粉尘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新来河水质达标前,项目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回用于生产、绿化和道路洒水。新来河水质达标后,项目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接入来安县污水处理厂;脱硫废水处理后用于煤仓喷洒;输煤设施废水处理后回用;化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循环排污水经厂区废水集中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全厂复用水系统和输煤设施冲洗系统,剩余污水排入来安县污水处理厂。 按照“分区防渗”原则及《报告书》中提出的方案,分别对不同区域采取相应防渗处理措施,防渗系数应达到相关要求。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并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振动小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吸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有关规定。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全部综合利用。严格控制运输过程扬尘污染。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备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做好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全面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加强生产及环保设施维护管理,防止生产、储运及污染治理措施事故的发生。储罐区及脱硝装置区均设置围堰,确保事故废水全部收集至事故水池,不外排。按照环境应急预案要求配备事故应急设施、物资和器材,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合理设置废气采样口,设置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七)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扬尘及噪声等环境影响,减少地表裸露面,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不利环境影响,防止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八)优化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加强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等的管理,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并保持在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滁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滁州中金热电有限公司来安徽来安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批复》(滁环总量〔2017〕45号)所列指标执行,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控制措施,确保项目运行后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超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高度重视项目建设与运行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风险,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十)按《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组织施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一)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安徽来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承诺,在本项目建成投产三个月内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生物质锅炉。 滁州市环境保护局、来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管,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五、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滁州市环境保护局、来安县环境保护局,并于30日内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3993724899)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2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