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静脉产业园(西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众参与公
时间:17-04-17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阿克苏地区静脉产业园(西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众参与公示 阿克苏三峰广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拟在阿克苏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建设阿克苏地区静脉产业园(西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及废弃物填埋场。我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委托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新环评价发[2013]488号)的要求,我公司现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况 1.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静脉产业园(西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 2.地理位置:阿克苏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侧,行政区划隶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3.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政府通过特许权出让方式招标确定项目法人,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含建设期)的“PPP”项目。服务范围为阿克苏市、温宿县县城和阿瓦提县县城的生活垃圾。 拟建项目工程总处理规模为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1050t;其中一期设计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700t,配置2台350t/d的垃圾焚烧线和1台12MW汽轮发电机组,二期预留一条日处理生活垃圾350t垃圾焚烧线和1台12MW汽轮发电机组。 二期垃圾主厂房(包括接收大厅、垃圾贮坑、焚烧跨、烟气跨)、汽机房只作场地预留。 4.项目投资:本工程估算总金额合计为39140万元。 二、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阿克苏三峰广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联系人:員智勇 联系电话:13999174990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及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程序: (1)第一阶段(准备阶段):环评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环评委托,研究相关法律及规划,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和现场勘察,识别评价因子,确定评价重点、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环境敏感目标,建设单位发布第一次环境影响信息公示。 (2)第二阶段(正式工作阶段):工程分析,各专题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3)第三阶段(报告书编制阶段):对项目环保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明确工程环境可行性结论,建设单位发布第二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形成报告书送审稿。 主要工作内容:在对本项目建设场地周围环境现状质量状况的调查基础上,对本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制定跟踪监测的方法和环境管理制度。 四、环评审批程序 (1)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将送审稿提交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评估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召开项目报告书评估会议,根据专家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环评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报告书,评估中心项目负责人结合会议纪要和修改后的报告书,出具评估意见。 (3)修改好的报告书送阿克苏地区环保局,经审核后取得项目初审意见。 (4)项目建设单位持审批申请,连同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阿克苏地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及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书,报送自治区环保厅。经审查和公示后,取得自治区环保厅环评批复。 六、公众参与程序和方案以及各阶段工作初步安排 公众参与程序主要包括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初步安排如下: (1)在建设单位确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以信息公告的形式进行第一次信息公开。 (2)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收集公众主动提出的意见。公众对该项目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在了解公告内容后,将意见以写信、发邮件、打电话等形式及时反映给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 (3)在报送自治区环保厅审批前以信息公告的形式进行第二次信息公开,同时公布或查阅环评报告书全本。 (4)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公众意见调查、公众意见汇总分析,并进行信息反馈。本项目拟采用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本项目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点的公众、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及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专家等进行调查。 (5)自治区环保厅在环评报告受理、审批前和审批后对本项目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次公众参与本着知情、真实、平等、广泛、主动的原则,采用公开发布项目信息收集公众意见及建议。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提出您对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有关的环保意见及建议。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由2017年4月14日起,到2017年4月27日共10个工作日。 阿克苏三峰广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