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银河电力有限公司3×22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2×25MW背压机组项目
时间:16-11-25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兖州银河电力有限公司3×22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2×25MW背压机组项目 兖州银河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兖州银河电力有限公司3×22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2×25MW背压机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该新建项目位于兖州市兖州工业园区华勤工业园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25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备3×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项目建成后替代原有2×12MW抽凝式汽轮机发电机组、4×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步建设除尘、脱硫系统,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原有工程机组已全部拆除。2010年5月,山东大学编制完成了《兖州银河电力有限公司3×22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2×25MW背压机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0年12月,省环保局以鲁环审〔2010〕338号文件予以批复。项目于2011年1月开工,2014年3月竣工,2014年8月济宁市环保局以济环函〔2014〕222号文件批复试生产。项目实际总投资348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40万元。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变化: (1)增建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炉内脱硝系统; (2)因中水管网未建设,未使用兖州污水处理厂的中水; (3)未建设事故灰渣场,利用老厂区空闲的原料仓库作为事故灰渣暂存场所; 以上变更事前未履行变更手续,环境监理单位、验收监测单位和专家均认为为非重大变动。 二、锅炉烟气经SNCR炉内脱硝+1电场+2级布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膏法湿法脱硫后,经150m烟囱排放,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并于环保部门联网。建设全封闭式干煤棚,四周设置喷淋装置,定时洒水。酸碱冲洗水在化水车间中和池内中和后与浓盐水均排入污水管网。锅炉排污水及循环冷却排污水收集于回收水池,回用于煤场喷淋、灰库加湿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地面冲洗水等不能回用的废水一同排入华勤集团园区管网,最终进入兖州污水处理厂处理对主要噪声源采取了降噪措施。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理。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开展了环境监理工作,编写了环境监理报告。公司设有环保管理机构,环保规章制度较完善。 三、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编制的《兖州银河电力有限公司3×22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2×25MW背压机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明,验收调查期间: (一)1#、2#脱硫塔出口SO2、NOx、烟尘、烟气黑度的排放浓度最大值均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07)标准及《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2-2013)标准要求;汞未检出,达到《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2-2013)标准要求;氨最大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氨浓度最大值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要求。 (二)园区总排口废水pH值、CODCr、BOD5、氨氮、SS日均值最大值均满足兖州市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标准B级要求;挥发酚、硫化物、石油类日均值最大值均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标准B级要求。 (三)本工程SO2、氮氧化物、烟尘及COD排放总量分别为133.8t/a、107.6t/a、47.8t/a、8.48t/a,均符合环评批复中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东厂界、北厂界、南厂界、西厂界昼、夜间噪声范围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锅炉灰渣及脱硫石膏,均外售做建材。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公司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配备了必要的应急设备。 (七)原有工程机组已全部拆除,原场地拟作为仓库用地。 (八)被调查者均对该项目环保工作情况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当地环保部门未接到相关环保投诉。 四、兖州银河电力有限公司3×22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2×25MW背压机组项目环保手续齐全,落实了环评批复中的各项环保要求,试运行期间污染物基本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五、你公司应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要求,按期完成超低排放设施建设;企业应按照济宁市环保局济环函〔2016〕98号文件要求,企业应主动协调当地政府,待达到利用兖州污水处理厂中水条件后按规定使用中水;完善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对不具备自主监测能力的内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工作,定期开展废气、废水跟踪监测;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强化日常应急演练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管理、实际运行操作及应对突发环境风险事件的能力。工程投产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加强各类环保 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停运等情况,要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如实记录备查。 六、由济宁市环保局和济宁市兖州区环保局做好该项目运行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