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保厅批复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时间:16-08-29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海南省环保厅批复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近日,海南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批复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建设选址位于三亚市天涯区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用地范围内,建设主要内容包括1条350吨/天的生活垃圾焚烧生产线,并配备1台7.5MW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年处理生活垃圾约12.78万吨。详情如下: 关于批复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你局《关于办理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批复的函》(三园环函〔2015〕610号)、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的函》(三土环资监〔2015〕220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局委托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在充分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对策的前提下,项目实施产生的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 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建设选址位于三亚市天涯区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用地范围内,建设主要内容包括1条350吨/天的生活垃圾焚烧生产线,并配备1台7.5MW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年处理生活垃圾约12.78万吨。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规划局分别颁发了土地房屋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报告书》基础资料翔实,内容全面,确定的评价因子和标准恰当,采用的预测和分析方法适当。《报告书》分析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影响,在采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对策后,项目实施产生的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鉴于项目建设运营将对区域环境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须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和设施,将项目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项目区域外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其中氯化氢、氨、硫化氢、铅、汞、砷参照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限值,镉日平均浓度限值≤0.003mg/Nm3(参照执行前南斯拉夫环境标准),二噁英年平均浓度限值≤0.6pg/m3 (参照执行日本环境标准);临近项目区域西侧小溪所在河段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其中二噁英≤250pg/g(参照执行日本环境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项目生活污水污染物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中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水景类标准;垃圾渗滤液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的排放标准、三亚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设计入网标准的标准,以上标准中相同的指标执行最严的指标标准;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施工期施工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焚烧炉渣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相关要求;焚烧飞灰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焚烧飞灰填埋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根据《报告书》核定结果,项目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7吨/年和42吨/年。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复函》(三土环资防〔2015〕148号)批准同意项目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项目设计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科学布置冷却塔、风机等高噪声设备等。 (二)按照“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厂区内雨水集排系统、废水收集排放系统和再生水回用系统。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以新带老”、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对现存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选用先进焚烧工艺和技术性能成熟可靠的设备,实现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处理和废气余热的综合利用,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产生量,实现扩建不增污或扩建少增污。项目建成后清洁生产各项指标应不低于《报告书》要求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 (二)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焚烧炉垃圾焚烧温度、停留时间和焚烧烟气温度、氧气浓度等运营参数,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焚烧过程中二噁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产生量。垃圾焚烧炉产生的酸性气体、二噁英、烟尘、重金属、氮氧化物等废气污染物经烟气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通过高度不低于80米的排气筒排放。垃圾库房和输送系统应采用密闭或封闭、引风负压方式等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设置300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积极配合三亚市政府和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周边土地使用和建设布局,严格限制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及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 (三)按照“清污分流、分类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厂区雨水集排系统、污(废)水收集系统、污(废)水处理系统和再生水回用系统等。锅炉等冷却用水经冷却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项目景观、绿化等用水,垃圾渗滤液和垃圾卸料平台的清洗废水等排入三亚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行统一处理。你局应抓紧协调并配合三亚市有关部门,并加快三亚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扩建工程的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并投入试运营时,项目产生的渗滤液接入三亚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理。项目渗滤液未接入三亚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前,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 (四)优化高噪声设备等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汽轮机、风机、空压机、水泵和冷却塔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完善建设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垃圾库房、焚烧炉渣贮存场所、焚烧灰分贮存场所等地面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垃圾库房内周边须设立壕沟,并设置渗滤液集液坑(井),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五)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避免大风天气作业,使用商品混凝土,配备洒水设备、篷布等设施,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加强对运输车辆及项目设备的维护,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避免雨季作业,施工区四周设置排洪沟和沉降池,合理布设材料加工场和堆放场,优化弃土场选址,弃土场应设置挡墙和排水沟,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弃土场、临时堆土场、材料堆放场等,采取工程、生物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应全部综合利用,不得排入周边环境。 (六)加强焚烧灰分、废离子交换树脂等贮存、运输管理。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等要求,合理设置柴油储罐、垃圾库房等之间的卫生和安全防护距离,柴油储罐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并按有关规范设置围堰、防火堤等设施。加强废(污)水处理站和废水排放管道维护管理,设置满足防渗要求的足够容积的事故池,防止发生事故废水排放污染环境。加强管理操作人员培训教育,提高管理操作人员的技术能力与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落实烟气处理系统、废(污)水处理排放系统等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企业自救、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设置应急机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强化日常应急演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 (七)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焚烧炉渣应尽可能全部进行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理、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焚烧飞灰采取鳌合固化处理后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毒性浸出检测,如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处理;如不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应按照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八)按照有关规范设置废气监测采样孔和标志牌,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实现监测、监控数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控系统的联网。 五、项目规模、选址、生产工艺、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项目在设计、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须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的要求,落实与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对策。项目施工和试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项目竣工试运营前函告我厅和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试运营之日起三个月内,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本批复仅作为项目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局应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事项审批手续。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