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废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评公示
时间:16-08-01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市环保局关于对滨海新区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废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 补充报告的批复 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批滨海新区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废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请示》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局曾以津环保滨许可函〔2010〕52号批复了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现项目部分工程建设内容发生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包括:1.对垃圾渗滤液处理工艺调整为“厌氧+好氧+三级AO生化+絮凝沉淀工艺”。2.除盐水排浓水回用至循环冷却水,化学清洗水中和后排入渗滤液处理站。3.新建回用水站,分别采用“预处理+UF+NF+RO”和“预处理+UF +RO”工艺,处理后的水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及石灰配浆和除渣等工序。4.焚烧炉除渣用水为回用水站排浓水和锅炉排水。5.生产用水调整为市政自来水。项目总投资69683.05万元人民币,升级改造项目增加环保投资960万元。 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6月6日,我局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情况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进行了公示,将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全本在我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在严格落实该项目调整报告明确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变更后的方案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补充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大气和噪声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渗滤液处理站出水经回用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冷却循环水补水等环节,排浓水全部回用于配置石灰浆和除渣系统,不外排。 3、回用水处理站设备应采取消声、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废滤芯和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送至焚烧炉焚烧。 5、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防渗层、防溢流、防泄漏和防腐蚀等措施。厂区内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地下水长期监控系统,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及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防止污染地下水。 6、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落实风险防范减缓措施与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7、你单位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制定的监测计划要求,定期完成有关污染物的监测工作,并将相关监测结果及时报送滨海新区环境局。 三、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核算,项目建成后废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零。 四、其他要求仍按津环保滨许可函〔2010〕52号执行。 五、该项目调整新增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 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六、我局委托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分别送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2016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