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两项环评新规3月1日起实施 燃气发电、余热发电等项目下放管理权限
时间:19-02-25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基础上,编制修订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分级目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两项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 本次发布的两项新规旨在回归环境影响评价本位,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同时,对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简化降级,更贴合北京实际,使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手续办理更加便捷,体现了政务服务水平的提升。初步预计,此次调整后,属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类别较此前将减少55%。 “四下放一取消一上收” 《分级目录》下放权限 《分级目录》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基本指导性文件。新规针对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里存在的部分新增项目类型未做规定等问题进行修订。此次调整主要采取“四下放一取消一上收”的形式,方便建设单位就近办理审批手续过程。 四下放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分类调整下放一批,即对于“燃气发电”“余热发电”等以及“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制造业项目”等由报告书降级为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下放管理权限。 二是通过主动调整下放一批,对于“有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年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及以上的屠宰”“属原汁生产的果菜汁及其他软饮料制造”,以及“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生物质发电”等须编制报告书但生态环境管理手段成熟的建设项目,下放管理权限。 三是通过明确解释下放一批,对于原“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且为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将原有“环境影响跨区县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建设地点跨区的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四是通过解除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项目立项级别的绑定关系下放一批,取消“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部分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 “一取消”是指通过删除目录取消一批,删除现行分级目录中本市不再建设的部分建设项目,如“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或年产10万吨以上金属铸件的金属制品类”“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等。 “一上收”是指通过明确项目类型上收少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权限,对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涉及“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以及“集成电路需编制报告表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严格此类项目的管理工作。 调整27个子项 《细化规定》更贴合实际 《细化规定》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为基础,结合北京本地特点制定完成。 新规对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分类名录》)五十大类、192个子项中本市常见的十五大类、27个子项进行调整,对2个子项进行提级管理、对17个子项中部分内容进行降级管理、对8个子项报告表类别提出增设评价专章要求。 其中,将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项目由填报登记表调整为免于环评管理,明确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细化规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同时,新规作为对《分类名录》个别类别的进一步解释,总体建设项目分类内容、数量,以及工作模式和程序并未发生变化。 目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如需申报本市及各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可登陆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政务服务”中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查询办理流程、设定依据、申报材料、样表模板等信息,并进行网上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