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省不再新建煤电项目 关停广州发电厂等315.5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

时间:18-07-30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广东:全省不再新建煤电项目 关停广州发电厂等315.5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

日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到:全省不再新建煤电;推进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服役到期与服役时间较长及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燃煤电厂优化整合和淘汰。2020年底前,关停广州发电厂、广州旺隆热电、坪石电厂、东莞沙角A、B电厂等315.5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清洁替代电源或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详情如下: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8月1日前将意见返回我厅,意见电子版发邮箱:gddaqichu@163.com,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附件:1.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

2.计划项目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19日

附件1

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要求,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33微克/立方米以下,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地级以上市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深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降至25微克/立方米。

实施协同减排,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完成国家“十三五”工作要求,相对于2015年分别下降5.4%、3%和18%。

二、工作任务

(一)升级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 制定实施准入负面清单

省和各地级以上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全省不再新建煤电、石化、钢铁项目,已核准、已列入国家规划和已开工项目除外。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粤东西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中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珠三角地区及清远、云浮市禁止新建普通陶瓷、玻璃、电解铝、水泥(粉磨站除外)项目。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

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2018年底前,完成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各地建立整改挂账销号制度,对已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停产关停类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限期迁移至合规工业园区实施升级改造,整改提升类完成后需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确认。实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信息公开,定期报送治理进度。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散乱污”综合治理。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2020年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抽查审核,凡发现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的严格依法取缔,纳入环境保护等责任考核,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药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压减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

深入实施传统支柱型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路线和行动计划,制定重点转型升级产业目录。全面落实《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综合运用工艺技术、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进钢铁、有色、水泥、玻璃、陶瓷、化工、造纸、印染、石材加工和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落后、过剩产能淘汰退出,推动限制类项目改造升级或关停。各地要组织排查并制订本行政区域重点行业集中专项整治方案,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珠三角地区和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每年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的淘汰比例不低于10%,其他城市不低于5%。组织开展高污染行业企业淘汰工作的评估考核。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清理退出重点区域污染企业

2018年底前,组织相关城市制定出台狮子洋周边地区、佛山西江经济带等大气污染排放集中地区的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重点推进火电、纺织、塑料、建材、造纸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各地要制定污染企业退城计划,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单。2019年底前完成肇庆、清远、潮州低端陶瓷企业,惠州、梅州、肇庆、清远、云浮低端水泥企业和广州、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低端玻璃企业的清理淘汰和搬迁升级,2020年底前逾期不退城的一律停产。严格控制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启动中石化广州分公司搬迁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粤电集团和南方电网公司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 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

推进“万企”清洁生产审核行动,重点推进钢铁、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将涉VOCs排放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建立对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力度,到2020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转移园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超过80%。推广先进的行业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和设备。继续深化粤港清洁生产合作,逐步扩大“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企业规模。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 实施“百园”循环化改造

重点围绕园区公共服务类项目、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到2020年,推动100个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创建国家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和有机废物回收再生利用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优化能源结构,构建绿色清洁能源体系

7. 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38亿吨标准煤以内。全省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比重调整到37%以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不低于26%。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 压减煤炭消费总量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未完成年度煤炭总量控制目标的城市,任务结转累加至下一年度,并禁止新建耗煤项目。到2020年,全省县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居民用散煤全部清零,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65亿吨以下,实现“零增长”;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7006万吨以下,比2015年减少1000万吨左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 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

按照全省“一张网”的原则建设和运营省天然气主干管网,从气源供应、管输等环节降低天然气价格。2020年底前,天然气主干管网通达全省21个地市,珠三角地区天然气管网通达全部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及重点工业行业企业,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80亿立方米以上。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天然气供应能力增至500亿立方米。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锅炉及窑炉煤改气,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广东天然气管网公司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 增加清洁电力供给能力

合理增加接收西电,鼓励西南富余水电参与我省电力市场交易,到2020年全省接收西电规模达到约4000万千瓦。推进清洁能源项目、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智能电网建设,到2020年,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分别达到1600万千瓦、650万千瓦、500万千瓦。建设深圳、梅州(五华)、阳江、清远等抽水蓄能电站。开展热电冷联产项目监督检查,以保证供热安全和电网运行安全为前提,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安排热电项目机组发电。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 调整淘汰老旧燃煤电厂

推进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服役到期与服役时间较长及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燃煤电厂优化整合和淘汰。2020年底前,关停广州发电厂、广州旺隆热电、坪石电厂、东莞沙角A、B电厂等315.5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清洁替代电源或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资委、粤电集团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 加快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各地全面摸查在建、已建、拟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制定集中供热替代分散计划,加快供热管网和集中供热锅炉建设。2019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基本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和小热电联产机组。2020年底前,全省建成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 替代高污染工业锅炉

2019年底前,深圳、珠海、东莞、中山等市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广州基本完成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2020年底前,佛山、惠州、江门、肇庆等市完成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粤东西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全域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关停其他未实行清洁能源或超低排放改造的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

14. 推进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

推进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到2020年,珠海、佛山、韶关、东莞、江门、肇庆、清远等市完成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

15. 实施玻璃行业清洁能源改造

推进玻璃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到2020年,所有玻璃制造企业完成天然气替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

16. 严格工业和建筑节能管理

强化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控制,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到2020年,全省万元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7%。珠三角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在线实时动态监测,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

研究制订我省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强制性标准,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资委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

(三)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智慧绿色交通发展

17. 优化运输结构顶层设计

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广东省交通运输结构调整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引导中长距离大宗散货和集装箱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水路运输,减少公路运输量。完善铁路货运线网和港口码头规划布局,推进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和水路运输转移,提高货物铁路和水路运输比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

18. 提高铁路货运能力

加快沿海主要港口的疏港铁路建设,重点推进广州南沙港铁路、湛江东海岛铁路、汕头广澳港铁路、茂名博贺港铁路等项目建设,全面建成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等沿海五大枢纽港的铁路集疏运网络。结合高速铁路客运网建设,研究推进京广、京九等普速干线铁路客货分线运输,释放既有普速铁路网的客运能力,提升铁路线网货运能力。推进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柳州至韶关铁路、柳州至广州铁路、鹰潭至梅州铁路等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线网布局,拓展铁路网货运服务覆盖范围。加快黎湛铁路、广茂铁路、广梅汕铁路龙川至龙湖南段等既有线路技术改造,基本完成主要铁路干线电气化改造。大力推进海铁联运,全省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20年,全省铁路货运量力争比2017年增长10%以上。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广铁(集团)公司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9. 加快发展多式联运

完善多式联运专用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技术标准、信息资源、服务规范等方面对接,推动货物“铁、公、水”多式联运和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加快发展。大力推广珠三角地区集装箱运输“陆改水”工程,组织开展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注重集装箱等专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铁联运、铁水联运中转设施,加快末端配送服务设施配套,提升物流基地集散能力和服务效率。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广铁(集团)公司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 建设“绿色物流”片区

珠三角地区在城市中心区逐步试点设立“绿色物流片区”,全天禁止柴油货车行驶。优化城市公路货运站场布局,逐步清退城市中心区内的公路货运站场和商品批发市场,引导货运站场向城市外围地区发展,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市每年清退不少于2家货运站场或商品批发市场。完善与货运站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公路系统建设,减少货运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行驶。以发展枢纽园区经济为导向,推进传统铁路货运场站向城市物流配送中心、现代物流园区转型发展,逐步改变中长距离用公路大规模转运货物的状况,减少公路货运量和货车使用量。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1. 提升物流信息化、集约化管理水平

加快建设国家交通物流平台广东区域交换节点(分平台)和广东内河航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省级平台与货运枢纽场站、物流园区互联互通,促进物流信息与公共服务信息有效对接,实现站场资源、车源以及货源的共享。推进甩挂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标准化工作,引导开展社会化甩挂运输,推进区域甩挂运输网络化发展,提高交通物流运输效率。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广铁(集团)公司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 基本实现公交电动化

2018年起各地级以上市每年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全面使用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汽车。2018年底前广州、珠海市要实现公交电动化,惠州、东莞、中山市实现60%以上公交电动化,佛山市全市柴油公交车全部更新为电动公交车。2019年底前,东莞市实现100%公交电动化。2020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实现100%公交电动化,粤东西北各地级以上市公交电动化率达80%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

23. 推动物流领域车辆电动化

各地优化货车限行政策,放宽外观符合一定规格要求、载重量不超过1.5吨的纯电动物流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限制,促进物流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2018年起,深圳市新增的营运类轻型货车需全部采用纯电动车,广州、佛山、东莞新增或更新的轻型物流快递车辆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60%,且逐年提高10%。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

24. 加快其他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珠三角地区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含网约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他地区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含网约车)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2018年起,珠三角地区新增或更新的市政、环卫、通勤、邮政车辆以及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作业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60%,且逐年提高10%以上。省本级和珠三角地区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车辆使用纯电动车的比例不低于95%,其他地市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开展泥头车电动化替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

25. 初步建成充电设施网络

全省所有新建住宅停车场必须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及商业建筑类、旅游景区停车场,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一定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其中广州、深圳市不低于30%,东莞市不低于25%,珠三角其他城市不低于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加快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配套充换电设施建设,各地市公交站场、出租车和市政车辆集中停放地、物流集中区应优先配建充足的充换电设施。推进珠三角区域城际快充网络和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珠三角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基本建成覆盖全省主要高速公路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南方电网公司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

26. 完善城市绿色出行交通网络

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大力开展城市交通建设、交通结构、交通组织的优化工程,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进一步加密广州、深圳中心城区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积极推进佛山、东莞、中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完善城市公交场站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各地级以上市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积极发展社区公交、支线小公交,构筑微循环公交系统,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不同公交体系之间的便捷衔接。完善步行和自行车等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和绿道建设,引导共享交通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市交通绿色出行比例。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 缓解减少交通拥堵

健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着力缓解因施工和交通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大力推广交通事故快处快撤快赔,减少因事故车辆停留而引发的交通拥堵。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灯设置和配时,完善城市智能交通诱导系统,推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区域合并,减少道路主线收费站,进一步推广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因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全面深化工业源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28. 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2018年组织各地级以上市完成钢铁、石化、有色金属、陶瓷、砖瓦等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等15个行业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规定排污等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所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纳入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措施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纳入相关应急减排措施。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9. 实行工业源达标排放闭环管理

各地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等情况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分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切实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对查出的所有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到位,并将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对超标排放企业整治实行跟踪整改销号。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现役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0. 实施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

在钢铁、石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和工业锅炉逐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底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执行钢铁、石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1. 全面实现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

推动10万千瓦以下燃煤火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公用煤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和W型火焰锅炉发电机组)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 综合治理工业锅炉污染

发布并实施修订广东省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或自主选择关停。落实《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3. 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治理

珠海、韶关、阳江、湛江、揭阳等市要组织钢铁企业于2018年底前启动烧结机(球团)工序脱硝改造。积极推动钢铁企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全省钢铁企业2020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4. 全面完成日用玻璃行业脱硝

全面实施玻璃行业烟气脱硝治理升级改造。2019年底前,所有日用玻璃企业完成降氮脱硝设施建设,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5. 提升陶瓷行业脱硝水平

开展建筑陶瓷行业烟气深度脱硝治理改造。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建筑陶瓷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推动有条件的陶瓷企业采用富氧燃烧等技术升级治理,逐步开展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加强在线监测,确保喷雾塔和陶瓷窑脱硝设施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6.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混凝土搅拌站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管控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密闭、遮盖、洒水等治理。2019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完成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7. 实施建设项目VOCs减量替代

制定广东省VOCs总量控制指标审核及管理相关办法。珠三角地区建设项目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两倍削减量替代,粤东西北地区实施减量替代,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各城市建成区严格限制建设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8. 推广应用低VOCs原辅材料

出台《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限值》。推广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2020年,大幅提高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推广应用水平,替代比例分别不低于60%、60%和30%。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9. 分解落实VOCs减排重点工程

2018年底前完成省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市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整治任务。对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制定园区VOCs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

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各地级以上市按照本辖区重点行业全面覆盖的原则,细化分解VOCs减排目标,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各地分别完成减排治理任务量的30%、45%和25%。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企业场所和单位,各地要自行制定治理计划,并监督开展治理。到2020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8%,重点工程减排量不低于20.7万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0. 检查审核VOCs治理成效

逐年滚动开展VOCs排放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的抽查审核。每年以炼油石化、化工和医药化工企业为重点,实施企业LDAR技术应用情况的审核评估。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提高行业VOCs排放控制水平。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1. 建立重点工业企业VOCs排放电子化台账

各地要组织企业登录“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按要求填报并逐年更新相关信息,摸清辖区内VOCs排放工业企业数量、分布、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底数。各地市要建立本辖区重点VOCs排放企业污染管理台账,将VOCs排放量10吨/年以上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VOCs排放量3-10吨/年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 完善VOCs防治政策标准体系

制定广东省低VOCs产品目录,规范产品生产及销售环节。出台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研究制定火焰离子化监测(FID)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发布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名录,引导和规范排污企业开展技术选取。建立VOCs排放量核算体系。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配合)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控

43. 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

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第四阶段限值要求,不满足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注册登记及转入的汽车全面执行国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Ⅵ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4. 监督检查新车环保信息公开和达标情况

全面落实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主动公开主体责任,加强对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各地级以上市开展对生产、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污染控制装置关键部件核查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不一致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行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汕尾、云浮等市每年在销售环节抽查本地企业新生产车型系族的比例不低于80%,覆盖全部生产企业。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5. 实施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审验

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信息公开核查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将环保随车信息清单载入机动车登记档案,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6. 提前淘汰老旧机动车

鼓励各地综合采用限行、补贴等政策措施提前淘汰国Ⅲ柴油车、国Ⅰ国Ⅱ汽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和化油器摩托车。2018年底前,东莞市基本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车辆,深圳市淘汰5万辆营运类和非运营类老旧车。2020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基本淘汰使用10年以上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7. 严抓机动车排气检测与维护违规违法行为

全面推行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计分管理制度,对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现场核查等各种方式所发现的违规检测行为实施严格扣分管理,并根据扣分情况严格落实警告、停站整改、取消检验资格等处罚。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与维护监管平台,实现排气检测信息与维修信息的互联共享,严格执行排气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经维修竣工合格后才能复检,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排气维修行为。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8. 建设完善机动车遥测、抓拍监管系统

全面落实“环保检测、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依法处罚超标上路行驶车辆。加大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强化对排气超标车辆的筛查和处罚。2018年底前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完成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平台联网,2019年9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完成本地遥感监测系统建设,重点加强重要物流运输通道机动车排污状况的监控。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9. 组织开展柴油车污染专项执法检查

各地要聚焦重点时段、重点道路,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排气状况和尿素加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车辆和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车辆。推动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用车的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强城际客运、物流、散体物料运输等柴油车“用车大户”车辆集中停放地的车辆排气状况和污染控制装置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2019年起,各地每年抽查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货车保有量的60%。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0. 实施柴油车改造治理和排放实时监控

鼓励各地以市政、邮政、环卫、建筑工程和城市物流柴油车为重点,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条件的柴油车,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2018年深圳市完成 1000 台环卫柴油车和1360台建筑工程柴油车DPF安装改造或提前淘汰工作,2019年底前广州、佛山、东莞市分别完成不少于1000台,珠三角其他城市完成不少于500台公共服务领域柴油车的DPF安装改造或提前淘汰工作。逐步在重型柴油货车推广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柴油货车尾气排放状况的实时监控,探索实施在线监控稳定达标排放车辆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1. 共享和挖掘应用机动车监管数据

推进公安交管、交通、环保等部门完善机动车监管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排气检验、遥感监测、超标违法、维修保养等数据信息的全面共享。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深入分析机动车污染排放特征和治理重点,筛查有作弊嫌疑的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筛查排放控制装置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的车型,推动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实施召回。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2. 严格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

建立广东省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严格落实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2019年底前,船舶排放控制区扩展至沿海重点港口。加强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用油情况的监督抽检,重点港口抽检率达到50%以上。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港口工作船舶和内河观光船舶,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3. 大力建设和使用岸电

大力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到2020年底,全省50%以上已建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以西江航运干线为重点,大力推广船舶靠港使用岸电,2020年底前客运船舶、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岸电使用率达到100%,西江航运干线各码头集装箱船舶靠泊岸电使用率达到30%以上,主要沿海港口远洋集装箱船舶靠泊岸电使用率达到5%以上。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4. 提升船舶污染监测执法能力

加强船舶排气污染监测执法能力建设,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主要港口配置低硫油快速识别和排气污染物远程监测仪器设备,强化船舶使用油品质量和排气污染状况的实时监控。

(责任单位:广东海事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5. 推广清洁环保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及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全省各主要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推广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机械。鼓励各地级以上市通过出台补贴政策等措施,推动本辖区内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提前淘汰报废或进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6. 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2018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加强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2019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本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建成本辖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登记管理和环保标识发放工作。制定广东省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推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测制度,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污监管。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7. 全面供应国VI标准成品油

2018年9月1日前,全省全面供应国VI标准车用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VI标准的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国VI标准车用汽油,且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执行不超过60千帕标准。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8. 抽查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

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车用尿素、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加油站、非法流动加油、销售非标油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添加、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企业自备油库车用汽柴油抽检,抽查比例每月不低于20%,实现年度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进一步完善船用低硫燃油和普通柴油的供应保障工作,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广东海事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9. 加强油气回收监管

落实成品油销售、运输、存储企业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运行,一旦出现油气回收系统故障,应马上停止相应油品的经营销售直至故障排除。将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作为闭环系统加强管理,加强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珠三角地区各城市每半年至少一次,其他城市每年至少一次对加油站、储油库进行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2019年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城区内的所有加油站,珠三角地区年汽油销售量大于5000吨、其他地区年汽油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需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验收。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面源综合防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60. 动态更新扬尘监管清单

2018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按省统一要求建立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清单,并每半年实施动态管理更新,定期报送和部门共享。建立住建、城管、市政、园林、环卫、环保、水务等职能部门联动的施工扬尘污染监督执法工作机制,每季度开展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督查,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建筑工地从严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1. 扬尘防控纳入信用和施工管理体系

所有施工工地应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将建筑企业扬尘防治工作落实情况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逐步将工地扬尘、工程机械、建筑涂料等防治措施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范。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2. 实施重点工地扬尘在线和视频监控

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牌照,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18年底前出台广东省施工扬尘颗粒物在线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制定扬尘颗粒物排放限值标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各地级以上市建成全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管理平台,所有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管理平台联网,珠三角地区2019年6月底前完成,粤东西北地区2019年底前完成。完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机制,实现部门间共享,将监测数据作为扬尘超标监管、施工企业资质评价、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停工、错峰施工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3. 全面落实运输车辆密闭化

2018年底前,出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粉状物料和垃圾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密闭技术规范,推广应用全封闭运输车辆,鼓励老旧泥头车淘汰更新。2018年底前深圳、珠海、佛山市全面实现运输车辆全封闭运输,2020年底前珠三角区域整体和粤东西北地区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所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实现全密闭式运输。出入工地运输车辆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定期进行全密闭式运输车车容车貌和密闭性能验审,未实现全密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2018年底前,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全面装配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运输车辆行驶时间和路线。定期组织开展运输车辆“扬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泥头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4. 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要求

提高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2020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实现城市环卫机械化作业全覆盖。推广高压冲洗等低尘作业方式,逐步淘汰干扫车,2020年底前各城市中心区全面使用湿扫车。遇重大节日和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在日常保洁基础上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2次或以上。加强道路绿化养护。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5. 排查整治堆场、矿山扬尘污染

2018年底前,完成各类矿山、堆场、余泥渣土受纳场的摸底调查,建立整治清理和拟保留名单。强化对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的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裸露土地应植草复绿或覆盖防尘网。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加强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的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6. 加强散货码头扬尘控制

继续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未完成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的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2020年底前全省煤炭、矿石码头实现封闭存储和装卸、装运。港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巡检。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7. 汽修行业推广环保型涂料

在汽修行业推广应用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到2020年底前,珠三角基本实现定点汽修企业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各地市城市建成区内未实现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8. 彻底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2018年底前,各地市完成城市建成区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大力推动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9. 大力整治餐饮油烟

研究制定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和维护技术规范,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治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各城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确保餐饮油烟治理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0. 严格禁止露天焚烧

划定禁止秸秆、落叶等露天焚烧区域,严格落实市、县、乡镇/街道等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1. 启动大气氨排放调查治理

以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为重点,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放源调查。2019年底前,建立和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在粤东西北地区开展农业大气氨排放治理试点。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农业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2. 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

大力推广科学施肥,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3. 加强恶臭污染防治

制定实施广东省恶臭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城市重点加强对石化、化工园区及居民投诉集中的热点地区的恶臭污染排查和防控,通过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加强监管等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排放,减少恶臭污染影响。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74. 深化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和相关经济、能源问题的协调机制。编制珠三角及周边地区、粤东汕潮揭城市群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空气质量中长期协同改善规划;深化珠三角地区“广佛肇+清远、云浮、韶关”、“深莞惠+汕尾、河源”、“珠中江+阳江”等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建立汕潮揭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召开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实现区域内城市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台账和在线监测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城市交界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组织秋冬季污染防控区域联合会商,开展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和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5. 协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治理

开展粤港澳三地联合监测、信息共享、大气科研合作攻关、污染协同治理,加强空气质量保护目标、计划、行动的协同性,开展珠江口水域港口船舶污染协同控制,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污染协同防控。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外事办、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配合,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6. 加强跨部门联合协作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省、市跨部门多领域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各专项督查和大气污染防治巡查督导等为依托,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应对水平。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和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7. 修订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推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统一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提高并压实污染应对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和30%。建立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清单,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各地级以上市按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完成污染天气应对方案修订工作,应急减排措施分解落实到企业。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和区域应急联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合理安排污染区域内燃煤机组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采取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对评估。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网公司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8. 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

省空气质量预报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10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预报。当预测到区域出现大范围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区域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联动,各城市按级别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响应措施,使污染过程缩时削峰。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9. 强化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

以减少空气质量超标天数为目标,狠抓秋季臭氧及冬春季细颗粒物污染防治。各地市要提前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防控实施方案,以建材、钢铁、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为重点,督导相关排污单位落实错峰生产和强化减排措施。开展重点时段强化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决策能力

80. 建立完善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

建立省市联动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和VOCs源谱调查建立机制,建设大气污染源动态管理平台,常态化开展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各城市系统排查各类工业炉窑、涉VOCs排放企业等污染源,建立机动车和船舶交通流量、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量的定期获取更新机制。2019年底前,建立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台账式动态更新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以道路机动车排放为重点,绘制动态更新的移动源污染地图。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1. 系统提升VOCs监测能力

各地级以上市和石化化工园区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检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性监测。O3容易超标的城市和石化、化工园区2020年底前形成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能力,逐步建设组分在线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监测监控平台等。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2. 建设环境空气组分监测网

优化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优化调整扩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2018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市、区)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全覆盖。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整合省、市两级空气质量超级站资源,强化各超级站的运维和质控,建设全省PM2.5、O3及前体污染物立体化监测网,推进数据共享和深度挖掘应用。升级粤港澳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形成PM2.5和O3浓度、组分及其前体物的观测分析能力,逐步配齐大气光化学污染观测仪器设备;推动粤东西北空气质量监测网络VOCs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气象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3. 加强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

升级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以及验收、有效性审核信息的管理和规范处置。2020年底前,全部高架源(排气口高度超过45m)、水泥、陶瓷、玻璃、钢铁、有色及20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等实现自动监控全覆盖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4. 严格监测机构和数据管理

城市和区县、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各地发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实施严格管理。2019年底前,确定自动监控数据执法使用规定,统一规范超标判定标准,制定数据执法使用流程和规范,规范企业、各级监控中心、执法部门和监察部门在自动监控数据使用方面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85. 加强重点领域数据分析共享

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能源消费状况监控、统计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2018年底前,实现各地市重点行业、企业煤炭、燃料油和天然气消费量,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销售量逐月统计,重点排污单位工业用电量逐日统计,建立相应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和南方电网公司配合。)

86. 建立城市跟踪研究工作机制

组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加强对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形势研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各地级以上市组建跟踪研究专家技术团队,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研究,研究制定“一城一策”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编制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或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7. 开展城市大气污染防控动态评估试点

组织开展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污染防治成效的年度评估,动态调整目标任务。加强广东省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软硬件建设,配备移动式和便携式观测设备,着力提升对大气污染防控政策实施成效的分析评估能力。鼓励各地级市引进创新型大气环境立体监测技术设备及解决方案,对本地大气污染防控措施的制定开展政策效果预评估,开展措施施行情况及政策实效的跟踪评估工作,量化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改进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8. 开展打赢蓝天保卫战科技攻关

设立大气污染防治科技专项,实施以PM2.5和O3协同改善为目标的广东省蓝天保卫战科技攻关。开展区域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来源精确分析、VOCs污染源排放成分谱调查建立、VOCs治理减排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大气污染排放强化控制与精细化管理、PM2.5和O3协同改善技术路径、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精准决策支撑、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大气污染的人体健康影响及防控策略等方面研究。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九)凝聚全社会合力,提升共建共治水平

89. 定期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

通过定期、非定期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散乱污”企业和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改气治理、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情况。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监管执法计划,每年8月底前开展一次跨区域、多部门的大气污染联合交叉执法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广东海事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0. 加强重点地区督察和重点源排放执法

结合省级环境保护督察,针对空气质量不达标、污染天气频发、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达不到时序进度要求的重点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督促各地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控工作,解决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问题。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狠抓对电厂、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VOCs排放各类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执法,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1. 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

公开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度月度排名,全面披露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情况、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和“散乱污”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等方面环境信息。省、市两级政府每年定期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2. 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宣贯,引导和督促排污单位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编制完善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控的环保技术指南和政策宣贯手册,每年定期开展各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环保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将大气环境保护纳入中小学教育等国民教育体系,每年结合“六五”环境日等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推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命运”的环境保护理念,切实增强群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活动和宗教活动,各主要祭祀和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文明敬香,减少露天焚烧祭祀。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3. 全方位加强社会舆论引导

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省市主流媒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题报道,组织各类媒体及时报道大气污染防治的最新形势和各项工作进展,积极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先进企业的工作亮点、经验做法及取得成效,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和损害群众健康、影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污染问题。灵活运用原创发布、微视频、在线访谈等形式扩大宣传效果,利用户外电子屏、广告栏等播放或张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宣传片、宣传画和标语字幕等方式增强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认同和支持。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4. 畅通公众监督渠道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决策和相关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各级政府要主动及时公布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保障畅通的环保投诉渠道,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5. 广泛倡导绿色消费行动

各级政府机关实施绿色采购,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环保涂料、低VOCs含量日用化工品等绿色环保产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牵头,省工商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6. 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出行

推广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到2020年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超大、特大城市和人口超过100万的大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减少日常生活大气污染排放。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97. 完善组织领导机制

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下设蓝天保卫战指挥中心,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统筹协调并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工作安排。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每月公布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排名。各地成立相应的蓝天保卫战指挥中心,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任蓝天保卫战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目标完成时限,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8. 强化考核激励

制定蓝天保卫战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签订城市蓝天保卫战目标责任书。改革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成效明显的省直责任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省级财政资金对蓝天保卫战成效显著的地方进行奖励。对蓝天保卫战中失职失责、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贯彻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不力,考核不合格的城市实施区域限批。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9. 加强督导检查

加大对各地各部门蓝天保卫战工作落实的督导检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加强监督贯穿蓝天保卫战全过程。各级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建言献策。针对空气质量不达标和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城市统筹安排专项督查,夯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各地要实行挂账督办、跟踪问效,每季度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工作进度。对未按要求和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的、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委督查室、省府督查室牵头,省纪委监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审计厅、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0. 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将蓝天保卫战列为本级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创新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和技术服务资金保障机制,探索通过各级财政与各类社会基金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广东省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发挥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科技支撑和管理服务作用。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的地方,省、市两级财政资金可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奖惩。落实各项支持节能环保的税收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社会化治理,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金融办配合,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表2  清洁能源重点项目表


表3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表4  燃煤发电机组整合淘汰项目表


表5  10万千瓦以下公用燃煤发电机组

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表


注:如淘汰则可不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表6 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表7  锅炉综合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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