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燃煤锅炉淘汰项目40个 治理项目11个
时间:18-05-23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宁夏中卫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燃煤锅炉淘汰项目40个 治理项目11个日前,宁夏中卫印发《中卫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方案要求,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污染,对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全文如下: 中卫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治2018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和〈2018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全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8.0%,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39微克/立方米,与2017年(39微克/立方米)持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100微克/立方米,比2017年(106微克/立方米)下降5.7%。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与2017年相比,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并完成自治区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污染。 1.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县(区)和重点企业,重点加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推进集中供热供暖。 (1)加快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中卫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中宁天元锰业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启动城市建成区内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新建项目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新建设工业燃煤锅炉必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扩大集中供热面积。进一步扩大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根据居民实际供热需求,持续加大热源改造、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扩大所辖县(区)城区集中供热覆盖范围。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3.实施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清零。各县(区)要将城市建成区内2017年应淘汰而未淘汰(承担居民供暖)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做到烟囱落地、断水断电、炉体移位,不具备复产条件。),并逐步淘汰城市建成区外燃煤锅炉。2018年4月30日前,拆除完成2017年应淘汰而未淘汰的燃煤锅炉;2018年5月底前,拆除完成2018年应淘汰的燃煤锅炉。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 4.实施“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散煤使用集中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根据自治区相关方案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全市“双替代”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5.实施清洁煤工程。组织开展全市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摸清散煤用户分布区域、数量、用煤量等基本信息,制定散煤清洁化替代年度计划,建立地级市建成区散煤削减替代台账。2018年,沙坡头区建成1个规范化清洁煤配送中心;鼓励各县(区)至少建设1个规范化清洁煤配送中心,规范清洁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清洁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商贸集中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继续将清洁煤(硫份不大于0.5%、灰分不大于10%)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继续加大清洁煤替代散煤力度。各地要研究出台清洁煤替代补贴办法,并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以清洁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组织开展清洁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煤行为。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6.加强煤质监管。各县(区)要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5%。开展城市建成区“无煤区”建设,建成区内居民生活及餐饮服务业全部禁止散煤使用,改用天然气、液化气或电能。各县(区)要制定煤质专项检查方案,市场监管、工信、环保等部门对全市生产、销售、使用煤炭的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组织开展全市打击非法售煤网点和用煤单位炉前煤质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煤炭质量检查力度,对证照不全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管理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业整顿,限期治理。在采暖期前居民囤煤高峰期,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开展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2018年底前,煤质达标率力争达到85%以上。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二)强化综合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1.实施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1)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对中宁发电有限公司2#机组(1台330MW)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中宁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2)重点行业污染排放达标治理。对钢铁、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水泥窑、电解槽、矿热炉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和工段进行全面排查,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设施和工段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对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铁合金、电石、活性炭等企业和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2018年8月底前完成对不达标或不规范的设施、工段、场地等实施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有行业标准的应达到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3)燃煤锅炉治理。列入2017年治理计划但未完成改造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须全部完成改造(2018年计划拆除的可不改造,但须于5月底前完成拆除)。对全市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对不达标的燃煤锅炉全部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对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全部安装,2018年9月底前,完成燃煤锅炉改造,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并通过验收。2018年新建和新实施“煤改气”的天然气锅炉要达到锅炉排放氮氧化物相应排放标准,达不到则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4)工业园区扬尘整治。对工业园区道路扬尘,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如煤堆、砂石堆、粉状产品堆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冶炼渣、燃煤灰渣等)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等环节,厂区内及周边裸露地面密闭、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堆场、厂区裸露地清单。加大工业园区道路清扫、洒水频次,确保道路干净、整洁。对火电、钢铁、建材、焦化、铁合金、电石、多晶硅、活性炭、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物料入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厂区、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建设全封闭式堆场,实现密闭储存;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湿法降尘设施;厂区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扬尘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2018年10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 2.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查。完成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造纸、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8个重点行业和污水处理站VOCs排查工作,初步建立全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基数,并纳入排污许可监管。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 (3)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完成制药、农药、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黏剂、燃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将无组织排放方式转化为有组织排放方式。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7月底前完成企业污水处理站封闭式密封盖建设改造,并将气体收集进行集中处理。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 3.实施城市污染综合防治。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监管。对各类施工工地情况逐一进行排查,建立工地清单。将建设项目扬尘防控经费纳入项目工程预算。各地城市建成区建筑和拆迁施工,道路、管道等市政施工以及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施工等工地要严格落实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总体达标率达到90%。对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专人进行冲洗保洁;工地现场配置喷淋装置、洒水车、移动喷雾机等降尘设备;各类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实行提前浇水焖透的湿法拆除、湿法运输作业;园林绿化工地施工前,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对扬尘防控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工地一律责令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沙坡头区城市建成区占地面积4000平米以上建筑及拆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实现与城管、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制定全市工地扬尘污染整治、督查、考核、处罚制度,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住建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水务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的全城大扫除,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或自治区驻地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行政村)、居民小区等,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清淤;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3)严格道路扬尘控制。进一步推广“以克论净”模式,继续加大环卫设施投入,特别是吸尘清(洗)扫设施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2018年,各县(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渣土拉运车辆证照齐全有效,尾气排放达标,要严格落实清洗、密闭覆盖、拉运路线等要求,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与城管部门联网。建立渣土拉运夜查长效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入城区主要路口设置车辆清洗点,必须对渣土、石料、煤等带泥拉运车辆进行清洗。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4)加强裸露地面扬尘控制。对拆迁作业已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场地,土地收储未开发的裸露空地,以及弃土场、建筑垃圾堆场等铺装、绿化、洒水降尘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并建立城市裸露地清单。对违法占地或无环评手续的场地,一律取缔。对手续齐全但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场地,一律按照“依法处罚、限期达标”的要求进行绿化美化、遮盖,落实率达到95%以上。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生态建设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5)加强采矿区扬尘整治。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县(区)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生态修复与绿化,减少扬尘污染。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林业生态建设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6)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重点对熏、炸、烤制类餐饮场所及露天摊点推行天然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改造,禁止使用煤制品燃料,并加强日常监管。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7)加强城乡绿化。继续加强城市及主干道路绿化林带建设,加大防沙治尘力度,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建设,落实城市建成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园林绿化建设要求。对城市建成区闲置或未开发的裸露空地要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基本消除市区裸露空地。加大城市周边重点扬尘易发区绿化管控力度,建设高标准防护林带,提升城市生态功能。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林业生态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8)加强秸秆焚烧整治。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禁止焚烧秸秆和杂草、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等杂物,加强对农村秸秆、杂草禁烧的常态化监管。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手段应用,对出现着火点的市、县(区)进行通报,并问责相关责任人。同时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通过积极推广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及秸秆还田等多元化的资源综合利用措施,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生态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4.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告知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的,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禁止车辆上路行驶,且不予办理所有人其他车辆登记业务。同时,公安机关要将已注销登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信息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对系统预警信息要及时进行查处。高速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把关,禁止无牌照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宁夏公路局中卫分局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 (2)加强在用车污染治理。严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规范机动车排污管理,通过联合执法、遥测、抽测等方式加强对高污染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的环境监管,倒逼高污染车辆淘汰。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3)优化重型车辆行驶路线。各地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公安、环保、交通、商务、市场监管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尾气超标的处罚扣分劝返,列入交警布控系统;对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追责到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并对责任主体拉入“黑名单”。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 (4)完善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加强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完善机动车监管平台建设,实现环保、公安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准确掌握机动车排放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超标车辆信息,全面提高机动车监管执法能力。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4月底 (5)做好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6)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0%,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加快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2018年底 (三)优化产业结构。 1.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18年,结合全市工业园区、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及时开展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修编工作,依法同步开展修编规划环评工作,现有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90%,严格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严格项目环境审批。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中相关环保准入要求,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及大气重污染项目。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新、改、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减量置换;已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新、改、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等量置换并应当严格控制。对不能达标排放或未按要求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治理项目的企业不予办理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锅炉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7〕7号)相关要求。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3.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按照国家规定,2018年完成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为强化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企业排污监管提供依据。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4.化解过剩产能。完成小火电淘汰任务,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发改能源发〔2016〕855号),对于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要实施淘汰。根据自治区“十三五”煤电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自治区下达2018年淘汰小火电的清单,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机组,向社会公布,并按期完成淘汰。环保部门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减淘汰的小火电机组排放量。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5.“散乱污”企业清零。在2017年“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并完善“散乱污”企业清单。2018年10月底前,实现“散乱污”企业清零。所列清单企业按照“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进行整治。对于需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或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对于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电力公司中卫分公司,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0底 (四)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1)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点企业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根据国家规定具备安装条件但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列入2018年在线监控设施安装项目清单,2018年8月底前完成安装、联网及验收工作。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 (2)提升大气污染重点区域环境监管智能化水平。针对大气污染重点区域、重点工业园区、污染物传输通道等区域布设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小型站、微型站,建成覆盖特定区域的大气网格化监测信息化监管平台。能够准确辨识大气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来源及路径,并实现污染物数据变化智能分析,为大气环境监管,特别是秋冬大气攻坚期提供精准、可靠的技术支撑,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和保障。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16〕50号),结合实际,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监管体系,各县(区)要进一步做细、做密网格,明确网格长、网格员职责。将工业园区等特殊功能区域设置为特殊网格,切实将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施工工地等各类污染源落实到环境监管网格进行日常监管。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夜查、随机抽查等手段,加大对企业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确保各类大气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对规定的环保治理设施未建设或未按时完成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等措施。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底。 (3)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县(区)要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每月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和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要监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发布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五)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1.2018年1月起,向社会公开县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及月度排名,并实施考核。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数值预报系统,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继续推进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预报预警的信息共享、联合会商、信息发布等工作。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2017年大气攻坚经验,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应急减排措施要细化到具体企业、工地和生产工序,确保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科学性。要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健康防护,要按规定做好预警应急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工作。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底 (六)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5号)要求,及时召开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解决,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区)也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问题,进一步加强科学研判、联防联控、综合协调等工作。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林业生态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七)提高精准治污能力。建立全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全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摸清全市大气固定污染源、生活源、移动源、面源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大气攻坚,特别是秋冬季错峰生产、工地扬尘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提供精细化管理支撑。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底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中卫市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本工作安排,抓紧时间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将控制目标和任务分解至各部门、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每月25日前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联系人:吴元熊,联系电话:18009565651)报送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和相关资料。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与金融管理部门对接,通过建立环保产业基金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拓宽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渠道,确保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考核问责。根据年初全市环境保护会议精神、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清单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建立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机制,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季度对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与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各责任单位要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对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四)强化宣传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公众服务,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引导公众绿色消费,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营造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