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方案:原则上不再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全文)
时间:17-12-06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山西省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方案:原则上不再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全文)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西省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方案》。方案明确: “十三五”期间山西省原则上不再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确需新增的按“先关后建、等容量替代”原则淘汰落后产能;除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首台(套)机组外,一律暂缓核准和开工建设省内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步暂停办理自用煤电项目核准和开工所需支持性文件。 统筹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在2017年底前完成具备条件机组的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研究通过电量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对承担调峰任务的煤电机组、非供暖季停发的背压机组给予合理补偿。规范企业燃煤自备电厂。鼓励和推动大型发电集团实施重组整合,鼓励煤炭、电力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挥产业链协同效应, 加强煤炭、电力企业中长期合作等。 具体情况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404 号),有效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保障我省煤电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完善机制,统筹推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国家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用,统筹推进我省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各项工作。 (二)企业为主,保障安全。发电企业为防范风险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各项调控要求,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债务处置等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稳定。 (三)淘汰落后,严控增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机组,进一步优化煤电结构。强化规划引领约束,加强电力预测预警分析,严控新增煤电规模,坚决清理违规项目,遏制未核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优化存量,转型升级。全面促进煤电行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继续推进煤电超低排放、节能改造和灵活性改造,规范企业燃煤自备电厂,加快建设国际领先的高效清洁煤电体系。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任务。实施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到2020年,全省燃煤机组供电煤耗达到国家确定的能耗标准要求。具备条件的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燃煤机组进行灵活性改造。按照国家要求,停建、缓建一批煤电项目,严格控制新增产能规模。 三、政策措施 (一)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依法依规淘汰关停不符合要求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省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淘汰标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市要按照国家及我省确定的淘汰标准和相关要求从严执行,及时制定本市关停淘汰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 (二)清理整顿违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要求,各市、各发电集团公司全面核查本地区、本企业煤电项目建设情况。对开工手续不全规违建设煤电项目,要立即停工整顿。省有关部门要组织对煤电规划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能监办,各市人民政府) (三)严控新增产能规模。强化燃煤发电项目的总量控制,所有燃煤发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都要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电力建设规划。“十三五”期间我省原则上不再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确需新增的按“先关后建、等容量替代”原则淘汰落后产能;除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首台(套)机组外,一律暂缓核准和开工建设省内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步暂停办理自用煤电项目核准和开工所需支持性文件。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机组改造提升。统筹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在2017年底前完成具备条件机组的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加大燃煤机组节能改造力度,有效降低供电煤耗,努力实现减排与降耗双赢,提升我省煤电产业高效清洁可持续发展水平。积极实施灵活性改造(提升调峰能力等)工程,深入挖掘煤电机组调节能力,提高系统调节运行效率。(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各市人民政府) (五)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燃煤自备电厂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调峰义务。相关单位按照《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7〕58号)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严格监管。(牵头单位:各相关部门) (六)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加强电力预测预警分析,定期监测评估电力规划实施情况,并适时进行调整。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确保电力可靠供应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山西能监办、省电力公司) (七)落实产业支持政策。建立完善电力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电力市场机制,研究通过电量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对承担调峰任务的煤电机组、非供暖季停发的背压机组给予合理补偿。列入关停计划且不参与等容量替代的煤电机组,关停后可享受最多不超过5年的发电权,并可通过发电权交易转让获得一定经济补偿。(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在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并在确保按时完成淘汰、停建、缓建煤电产能任务目标的基础上,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容量可统筹使用,按等容量原则,与暂缓核准、建设项目的恢复挂钩,或按一定比例与在建项目挂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八)积极推进重组整合。鼓励和推动大型发电集团实施重组整合,鼓励煤炭、电力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挥产业链协同效应, 加强煤炭、电力企业中长期合作,稳定煤炭市场价格;支持优势企业和主业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合作、资产置换、无偿划转等方式,整合煤电资源。(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九)实施差别化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煤电企业结构调整、改造提升的信贷支持。对未核先建、违规核准和批建不符等违规煤电项目,一律不得通过贷款、发债、上市等方式提供融资。对纳入暂缓范围的在建煤电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风险管控,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有效保护金融债权。(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十)盘活土地资源。煤电机组关停拆除后的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收回,也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 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牵头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 (十一)做好职工安置。参照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职工安置政策,对关停淘汰发电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依法依规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开展再就业帮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优先在发电企业集团内部安置解决分流职工,煤电改造和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招用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安监局、省金融办、山西能监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各参加部门根据任务分工,会同相关单位抓好工作落实。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或提出问题部门召集,研究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的专项问题。重大问题报省人民政府决策。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政府要支持企业做好淘汰、停建、缓建等事宜,确保我省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发电企业承担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主体落实责任,要主动防范化解风险,避免产生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及社会影响。各市、各发电集团公司按季度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本企业煤电项目建设情况。停建项目要确保施工现场不作业, 缓建项目可选择立即停建或建成后暂不并网发电。 各地区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任务落实情况将列入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企业依法依规约谈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引导和规范企业做好自律工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深入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