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3个火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等获批复
时间:16-05-10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华能山西科创城2×35万千瓦低热值煤热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华能山西科技城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华能山西科创城2×35万千瓦低热值煤热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华能国股科技城综〔2016〕6号)及所附山西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编制的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及山西省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华能山西科创城2×35万千瓦低热值煤热电项目位于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王都村附近,距榆次城区约15公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能山西科创城2×35万千瓦低热值煤热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晋发改能源发〔2014〕1416号)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组成包括厂区、厂外道路、事故灰场、输电线路、供水管线、施工生产生活区等。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生产类项目二级防治标准。 (二)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六个分区,即厂区防治区、厂外道路防治区、事故灰场防治区、输电线路防治区、供水管线防治区、施工生产生活防治区。 (三)基本同意各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安排。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主体工程初步设计中的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并落实各项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事故灰场要按照专项设计实施,并满足水土保持防治要求。 (二)加强施工管理。各项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扩大占压和扰动地表面积,损坏地表植被;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运送到本方案指定地点堆放,并按要求做好防护工作,禁止随意堆放与倾倒,严禁向河道弃土弃渣;项目建设要全程做好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效果。 (四)工程开工后,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监测年度报告。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具有生产经营许可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到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程开工前,及时告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期间,每年年底向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年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按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如本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厅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时,须报我厅批准。 (九)本方案服务期满后要及时编报下阶段水土保持方案。 (十)按照协议,电厂运行期产生的灰渣、脱硫石膏、石子煤等废弃物运往晋中市远辉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和晋中市力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方案服务期内,如灰渣等废弃物不能全部综合利用,应及时运往事故贮灰场。事故贮灰场堆满后,应及时新选贮灰场,同时补充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前向我厅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山西省水利厅 2016年1月21日 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二期2×350MW热电机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的批复 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二期2×350MW热电机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报告》(忻广宇电〔2016〕2号)及所附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的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及山西省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二期2×350MW热电机组工程位于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符村西南附近,距忻府区约5公里。2013年8月,水利部以水保函〔2013〕243号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批复,项目组成包括电厂厂区、施工生产生活区、运煤运灰道路、供水管线、贮灰场、贮灰场输电线路等。2014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华电忻州广宇热电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14〕1637号)对该项目予以核准,同意二期工程所排灰渣全部综合利用,一期灰场作为事故周转灰场。原水保方案中的贮灰场取消后,项目组成变为电厂厂区、施工生产生活区、运煤道路、供水管线、事故灰场等。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生产类项目二级防治标准。 (二)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五个分区,即电厂厂区防治区、施工生产生活区防治区、运煤道路防治区、供水管线防治区、事故灰场防治区。 (三)基本同意各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安排。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并落实各项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事故灰场要按照专项设计实施,并满足水土保持防治要求。 (二)加强施工管理。各项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扩大占压和扰动地表面积,损坏地表植被;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运送到本方案指定地点堆放,并按要求做好防护工作,禁止随意堆放与倾倒,严禁向河道弃土弃渣;项目建设要全程做好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效果。 (四)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监测年度报告。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具有生产经营许可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到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应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期间,每年年底向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年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按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如本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厅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时,须报我厅批准。 (九)本方案服务期满后要及时编报下阶段水土保持方案。 (十)按照协议,电厂运行期产生的灰渣、脱硫石膏等废弃物运往华润水泥(忻州)有限公司、忻州市蓝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忻州广宇蓝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公司综合利用。方案服务期内,如灰渣等废弃物不能全部综合利用,应及时运往事故贮灰场。事故贮灰场堆满后,应及时新选贮灰场,同时补充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前向我厅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山西省水利厅 晋能保德2×66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晋能保德煤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晋能保德2×660MW超超临界低热值煤发电工程取水许可的申请》(晋能保电总〔2015〕7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晋能保德2×66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位于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孙家沟乡牧塔村、石塘村、崔家甲村组成三角区域的黄土梁上,拟建两台66万千瓦超超临界空冷燃煤发电机组,配套建设高效煤粉锅炉。我厅以晋水资源函〔2015〕335号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了批复。 二、该项目总取水量为284.0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83.1万m3/a,生活年取水量0.9万m3/a。 经核算,全场发电取水指标为0.092m3/s˙GW,符合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14〕243号文和《山西省用水定额》的规定。 三、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同意该项目生产、生活用水均取用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地表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14〕243号文及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有关规定,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安装取用水计量自动监控系统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帐,并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五、你公司应接受保德县水利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各项废污水必须全部回收利用,实现废污水零排放。 六、由于项目(含贮灰场)建设及运行对当地居民生活、生产用水的水量或水质造成影响的,你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及时妥善解决。 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时,你公司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八、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山西省水利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