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部批复中电投与道达尔合资年产80万吨煤制聚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时间:16-07-19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国家环保部批复中电投与道达尔合资年产80万吨煤制聚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近日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中电投与道达尔合资年产80万吨煤制聚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详情如下: 中电投蒙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中电投与道达尔合资年产80万吨煤制聚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电投蒙西计划〔2016〕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工业园区,利用当地煤炭资源,采用粉煤加压气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烯烃聚合等技术,生产80万吨/年聚乙烯、聚丙烯等产品。主体工程包括空分、粉煤气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聚乙烯、聚丙烯、硫回收装置等主要生产装置。公辅工程主要包括热电站(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工艺)、给水系统、储运系统(煤库、产品罐区、料仓)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废水处理系统、回用水系统、废气处理设施、火炬等。项目主要产品为聚乙烯、聚丙烯,以及液化石油气、硫磺等副产品。 该项目总体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在保障煤质稳定、生产工艺运行稳定、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回收利用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鼓励你公司提出的采取能够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各项环保措施。 根据《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将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作为该项目承担的环保示范任务。你公司应加强IGCC的设计和运营管理,确保稳定运行,有效降低水耗、废气污染物排放。 粉煤低温甲醇洗的尾气经洗涤,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后高空排放。 硫回收装置采用“二级克劳斯+SCOT加氢还原”工艺制硫,焚烧烟气采用碱洗工艺处理,废气中二氧化硫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高空排放。 甲醇制烯烃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采用“过滤+除尘”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湿式氧化废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 聚乙烯和聚丙烯装置工艺废气,采用除尘和热氧化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 IGCC燃气轮机烟气采用SCR脱硝工艺处理,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燃气轮机组”超低排放要求后高空排放。开工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多级除尘+石膏法脱硫+SCR脱硝”处理,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超低排放要求后高空排放。加热炉采用清洁燃料,烟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 装置区应采用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管控措施。汽油和碳五装车分别设置油气回收系统,采用“冷凝+吸附”处理,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排放。 污水处理站、生化废水暂存池和高浓盐水暂存池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气体密闭收集,送生物脱臭尾气处理装置,采用“生物脱臭+光催化氧化”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排放。认真落实固体物料储运系统、储煤区、灰渣场等区域和环节的废气排放控制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优化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确保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处理后全部分质回用。 甲醇制烯烃产生的废碱液,采用湿式氧化工艺处理后,与预处理后的粉煤气化含氰废水送含氰废水处理系统,采取“氧化破氰+除氟”工艺处理。含氰废水系统出水、低温甲醇洗等排放的废水送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系统,采用“多级生化+高级氧化”工艺处理。生化处理系统出水送回用水处理系统,采用膜工艺处理,产水回用于生产。反渗透浓水经再次膜浓缩后,产水回用于生产,高浓盐水送蒸发结晶装置,采用“预处理+多效蒸发+强制循环结晶分盐”工艺处理,分步结晶出氯化钠和硫酸钠等工业盐后作为副产品出售。 (三)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区域地下水分布现状、水文地质条件和防渗措施,进一步优化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厂内危险废物临时堆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防渗。废水暂存池地下水污染控制参照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装置布置、地下水流向和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定期监测,监测井应具备应急抽水功能。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项目特征污染物,在重点污染防治区布设检漏系统。加强监控,严防地下水污染,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避免对周边地下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和土壤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中废催化剂、废保护剂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结晶浓缩液等危险废物依托园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安全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回用水站化学污泥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待项目投运后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或资源化利用措施,并确保不产生次生环境问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不发生环境安全事故。 一般固体废物气化灰渣、锅炉灰渣等,优先送周边水泥厂和建材厂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依托园区渣场填埋处置。优先使用非高含铝煤。如确需使用高含铝煤,所产生的高含铝炉渣,在综合利用前,应在渣场内严格按有关标准分区战略填埋储存,不得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填埋。项目依托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渣场项目投入运营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设置装置区围堰、储罐区防火堤,事故缓冲池,以及应急事故水池的三级防控系统,确保未经处理废水和事故污水不外排。废水暂存设施与事故三级防控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在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优化事故污水收集输送途径,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污水污染雨水系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大路工业园区、地方政府应急联动,细化应急疏散内容,定期开展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演练。 (六)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避免长时间非正常工况造成周边环境质量超标。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保障原料煤质稳定性,从源头减少非正常工况频次和污染物的产生量。 开停车及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优化硫回收系统设计,加强装置的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气送火炬燃烧。 非正常工况下,废水分质暂存于足够容积的生化废水暂存池及高浓盐水暂存池。进一步优化暂存池方案设计,暂存池设置液位报警系统,池内污水待系统正常后返回污水处理站处理,不得长期高水位运行。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逐步实现水系统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你公司提出的关于工艺装置限产、停车的有关承诺,确保废水不外排。 (七)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八)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恢复和绿化。 (九)严格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如出现超标情况,应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废水(包括厂区雨水)、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的工作 (一)应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环境保护的核心,合理布局煤化工等建设项目,控制发展规模,严格项目准入,并加快园区配套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确保园区项目建设不对黄河及其支流造成污染。 (二)通过区域削减腾出环境容量是本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应配合大路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计划落实鄂大管发〔2015〕18号文件和鄂大管发〔2016〕2号文件中区域硫化氢、烟粉尘、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削减方案,确保按时完成硫回收工艺改造、燃煤锅炉烟气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现有燃煤小锅炉替代关停等区域污染物减排措施,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三)积极配合大路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鄂大管发〔2015〕13号文件,按期实施项目相关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搬迁完成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居住用地应与工业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项目如确需使用高含铝煤,应配合大路工业园区做好高含铝灰渣的专区填埋贮存,加快高含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工艺技术研发和工业化应用,按照鄂府发〔2016〕18号文件要求的进度实现高含铝灰渣综合利用。 (五)配合大路工业园区建立包括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做好跟踪监测。 (六)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落实内政字〔2014〕283号文件要求,加快窑沟和官板乌素水源地相关工程建设。 四、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投产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六、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和准格尔旗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