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2×300兆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扩建工程1#、2#机组脱硝除尘脱硫
时间:16-12-05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2×300兆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扩建工程1#、2#机组脱硝除尘脱硫设施 根据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议,我厅拟同意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2×300兆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扩建工程1#、2#机组脱硝除尘脱硫设施(以下简称“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6月29日至7月5日。公示期间,我厅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联系电话:020-85513795 传真:020-87537834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便民办事窗口(邮编510630)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2×300兆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扩建工程1#、2#机组脱硝除尘脱硫设施 建设地点:中山市黄圃镇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原有厂区预留地内 建设单位: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二、项目概况 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2×300兆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扩建工程位于中山市黄圃镇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原有厂区预留地内,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1年7月1日经环境保护部批复(环审〔2011〕168号)。建设内容包括2台1100t/h燃煤锅炉、2台出力300MW亚临界抽凝汽式汽轮机和2台300MW发电机组。项目于2013年11月开工建设,1#机组于2016年2月3日通过168小时满负荷连续试运行后进入考核期;2#机组于2016年1月19日通过168小时满负荷连续试运行后进入考核期。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本次验收范围为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2×300兆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扩建工程1#、2#机组脱硝除尘脱硫设施,主要包括1#、2#机组配套建设锅炉低氮燃烧装置,烟气SCR脱硝装置、电袋复合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式脱硫装置、湿式电除尘器。1#、2#机组实际总投资270000万元,环保投资38103万元,占总投资14.1%,其中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投资23688万元。 三、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锅炉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锅炉,其烟气经SCR脱硝装置、电袋复合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式脱硫设施及湿式电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210米烟囱排入大气。项目脱硫设施不设烟气旁路。 储罐区无组织废气的排放主要来源于氨罐顶部的呼吸、液氨装卸过程、阀门泄漏等。呼吸阀设置有管道收集系统,呼吸废气收集至稀释槽喷淋处理,装卸过程泄漏产生的废气采用水喷淋系统喷淋处理,并设置压力表和安全阀、安装报警仪、限制储氨量等防护措施。 (二)废水。 脱硫废水是脱硫石膏脱水和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脱硫废水经石灰乳调整pH及加聚铁和有机硫进行絮凝沉淀后回用,作为干渣调湿、输煤系统煤场喷淋抑尘等用水,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主要是粉煤灰、炉渣和脱硫石膏。粉煤灰采用浓相正压气力除灰系统储存到干灰库;炉渣经刮板捞渣机储存到干渣库,脱硫石膏经脱水后暂存于石膏库;粉煤灰、炉渣和脱硫石膏全部外卖综合利用。与生产厂家签订废脱硝催化剂回收协议,目前尚未产生废脱硝催化剂。 (四)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编制了《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在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备案编号:4420002016139M)。在氨储罐区四周设实体围墙并挂有警示牌,设置了围堰、遮阳棚、防火堤、固定式氨泄漏报警器和自动水喷淋装置;储槽装有溢流阀、逆止阀、紧急关断阀和安全阀,建有氨区事故应急废水收集池。脱硫设施旁配套建有一个1#、2#机组公用的脱硫事故浆液罐,防止脱硫塔出现事故时浆液溢流污染。 (五)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1#、2#机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废气排放口均设置了烟气排放标识牌,并设置有永久性、安全的采样/测试平台和在线监测仪器。在线监测仪可监测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和氧气浓度等指标,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已和当地环保局联网。 四、验收监测结果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2×300兆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扩建工程1#、2#机组脱硝除尘脱硫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KB)字(2016)第06号)表明: (一)工况。 验收监测期间,机组生产工况稳定,生产负荷为98.33~104%,符合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通知》(环办[2014]50号)中“测试设计污染物浓度最高情况下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及效果”的要求。 (二)废气监测结果。 (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1#、2#机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限值的要求。 (2)液氨储罐区边界监控点氨气最大浓度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改扩建二级限值的要求。 (3)锅炉烟气SCR脱硝效率:1#、2#机组锅炉烟气SCR脱硝效率符合环审[2011]168号文“SCR烟气脱硝系统,氮氧化物脱除效率不得低于80%”及粤环函[2011]138号文“SCR装置脱硝效率不得低于85%”的要求。 (4)锅炉烟气综合脱硫效率:1#、2#机组锅炉烟气综合脱硫效率符合粤环函〔2011〕138号文“确保脱硫效率不低于95%”的要求。 (5)锅炉烟气综合除尘效率:1#、2#机组锅炉烟气处理装置综合除尘效率符合粤环函〔2011〕138号文“除尘效率达到99.9%以上”的要求。 (三)废水监测结果。 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出水口各监测因子浓度值符合回用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核算,本项目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07.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445.5吨/年,符合粤环函〔2011〕138号文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涉及申请人(即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听证申请。 2016年6月29日 中国电力化工网声明:此资讯系转载自中国电力化工网合作媒体或互联网其它网站,中国电力化工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