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烟台清泉实业1×3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时间:17-05-24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烟台清泉实业1×3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17〕20号 烟台清泉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烟台清泉实业1×3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提请审查的请示》(清实字[201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位于烟台清泉实业有限公司现有电厂厂区内,现有南部循环冷却塔位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2×130t/h次高温次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配套建设1×3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其供热首站、输煤设施、化学水处理系统、排水系统、冷却循环系统;同步建设相关环保工程等。其中供水系统、储煤系统、酸碱储罐、储油罐、除盐水储罐、事故水池(432m3)、中水水池依托现有工程;除灰渣系统、石灰粉仓、氨水储罐、烟囱(70m)依托现有110t/h锅炉工程。拟建项目总投资200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50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炉后建设SCR脱硝装置(以氨水为脱硝剂)、三级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湿式静电除尘器。废气由70m高烟囱排放,须符合《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中表3标准。 项目废气中SO2、NOX、烟尘排放量分别控制在34.98吨/年、65.67吨/年、3.55吨/年以内。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控制措施。煤场、渣仓、灰库、输煤栈桥、转运站等采取报告书提出的封闭、水力清扫、除尘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粉尘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氨罐设置遮阳棚、喷淋系统、泄漏检测器等设施,氨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采样监测平台。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合理建设酸碱废水、脱硫废水等处理装置的规模、工艺。各类废水经分类处理后分质回用于生产及降尘、绿化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循环水系统排污水一起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辛安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项目建成后,企业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COD、氨氮污染物量分别控制在0.7吨/年、0.21吨/年。 合理设计事故水池容积,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厂区采取分区防渗,强化煤场、灰库、渣仓、脱硫系统、氨罐区、废水池、废水管道、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对于吹管噪声、锅炉排汽噪声,通过安装高效消声器并加强环境管理(避开公众休息时间吹管,吹管时告知公众等),将其影响降至最低。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六)报告书确定的氨罐、破碎楼的卫生防护距离均为50米,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禁止在该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新的居住、医院等敏感点。 (七)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要求,落实绿化方案,确保绿化效果。 (八)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九)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并备案。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排污许可证。 四、由烟台市环保局和莱山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烟台市环保局和莱山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