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淄博齐林贵和热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时间:17-05-24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淄博齐林贵和热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17〕15号 淄博齐林贵和热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上大压小”改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请示》(齐贵行字〔2016〕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振兴路109号,拟在现有厂区内原3台75t/h锅炉房处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1台24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1台30MW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供水系统、除灰渣系统、石灰石粉仓等,煤场、化水处理系统和烟囱等均依托现有工程。拟建项目总投资1679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01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该项目属“上大压小”工程,你公司须按时替代关停相关锅炉和机组,同时须按承诺完成现有工程环保问题(煤场未全封闭、超低排放改造未验收等)的整改。由淄博市环保局和桓台县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 (二)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烟气须满足《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 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超低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粉尘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氨二级新扩改建要求。 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采样监测平台。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各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水经报告书中提出的措施处理后尽量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废水与循环冷却水在达到桓台县环科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桓台县环科污水处理厂。 强化主生产厂房、储煤场所、灰库、渣库、化水车间、厂区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及生活垃圾存放区等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合理管护厂区事故池,控制事故排污。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要求。 对于吹管噪声、锅炉排汽噪声,通过安装高效消声器并加强环境管理(避开公众休息时间吹管,吹管时告知公众等),将其影响降至最低。 (五)确保各类固体废物按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脱硫石膏、炉渣等全部由协作单位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润滑油等按照危废管理,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七)项目建成投产后,本工程废气污染物SO2、NOx和烟尘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38.5t/a、66.3t/a和5.45t/a以内;重金属污染物汞排放量应控制在4.5kg/a之内。 (八)报告书确定的项目氨水储罐卫生防护距离为50m,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你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在该距离内禁止规划、建设新的居住区、医院等敏感点。 (九)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要求,落实绿化方案,确保绿化效果。 (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一)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二)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备案。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保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由淄博市环保局和桓台县环保局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淄博市环保局和桓台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