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绿燃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时间:19-12-23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冀环审〔2019〕59号 石家庄绿燃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石家庄绿燃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所报《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和《关于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选址位于灵寿县北青同镇,南距灵寿县城约9公里,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本项目为一期工程,新建2台日处理生活垃圾400吨的机械炉排炉和1套15兆瓦和1套7.5兆瓦中温中压汽轮发电机组,配套余热锅炉、烟气净化、飞灰处理、循环水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等设施;二期工程建设1条400吨/天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线、1套7.5兆瓦中温中压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另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本项目总投资45034万元,环保投资8289.2万元,占投资比例18.41%。 二、项目建设符合《灵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编)、《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及《灵寿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投产后,一期工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26.068吨/年、氮氧化物130.341吨/年,化学需氧量0吨/年、氨氮0吨/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中水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管线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2台焚烧炉烟气均采用“SNCR+半干法(氢氧化钙)+干法(碳酸氢钠)+活性炭喷射+陶瓷滤管一体化脱酸脱硝除尘(SCR脱硝)”工艺处理(2套),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集束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须不得高于8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其他因子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消石灰、活性炭、碳酸氢钠、水泥、飞灰等粉状物料均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各粉仓仓顶均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经各自配套的50米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池、渗滤液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1套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根50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无量纲)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一体化净水设备产污水、卸料平台冲洗水、设备冲洗水、车辆冲洗水、经化粪池隔油池的生活污水、垃圾渗滤液一并排入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十MBR生化处理系统(硝化+反硝化+UF)”第一阶段处理工艺和“NF纳滤+RO反渗透膜处理+DTRO(碟管式反渗透)”第二阶段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DTRO产水用于排渣机冷却用水,浓水全部回喷焚烧炉焚烧。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排放废水回用于上料系统水力清扫用水、烟气处理工艺用水,剩余经过预处理(水力循环澄清池-重力滤池-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后排入渗滤液处理站的第二处理阶段处理,达标出水用于冷却循环水补充用水。本项目循环冷却水排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锅炉排污水经掺凉降温冷却后排入循环冷却水池作为补水,不外排。化学水系统排水回用于原水制备、排渣冷却用水、主厂房杂用水、飞灰稳定用水。全厂污水均不得外排。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系统、渣坑、渗滤液处理站各处理池、废水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油罐区、飞灰稳定化车间、危废(飞灰)暂存间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渗滤液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净水系统污泥、废活性炭、非飞灰布袋除尘器废滤袋送焚烧炉焚烧处理;飞灰仓袋式除尘器废滤袋、废油及废油桶、实验室废物、废陶瓷滤管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飞灰在采用“水泥+螯合剂”进行固化处理后,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灵寿县松阳垃圾处理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处置,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的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仓、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6日 |